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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09 條(其他拒絕證書之制作)

付款拒絕證書以外之拒絕證書,應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在該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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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09 條規定,付款拒絕以外的拒絕證書(如承兌拒絕、見票拒絕),應照匯票或謄本作成抄本,於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不寫在匯票正本以保住流通性。

Q · 承兌被拒絕,拒絕證書可以直接寫在匯票正本上嗎?

依票據法第 109 條,付款拒絕以外的拒絕證書(承兌拒絕、見票拒絕、不還原本)不能寫在匯票正本,必須先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再把拒絕證書作成在抄本或它的黏單上。理由是這些非付款階段匯票還要繼續流通,若在正本上記載「已被拒絕」等於把整張票打廢,再無人敢收。

白話解讀

拒絕證書分兩種:一種是付款被拒(人家不給錢),一種是其他拒絕(承兌被拒、見票被拒、不還原本)。這條講的是「其他」。為什麼要特別規定?因為匯票在承兌、見票這些階段還要繼續流通下去,如果直接在原本上寫「被拒絕了」,整張票就等於被打上死亡戳章,再也沒人敢收。這條的解法是:先依原本或謄本做一份抄本,證書寫在抄本上或它的黏單上。原本繼續活著流通,證據也留下來了。一個看似繞路的規定,其實是為了保住匯票的商業生命。寫錯位置,票廢了,追索證據也未必有效。

法律定性

非付款拒絕證書,指付款拒絕以外(承兌拒絕、見票拒絕、不還原本等)所作成的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 109 條,此類證書不得作成於匯票正本,而須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於該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以兼顧匯票流通性與追索權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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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付款拒絕可以寫在原本上,其他拒絕卻不行?

付款拒絕時匯票的流通使命已經結束,寫在原本上不影響任何人;承兌、見票這些非付款階段,匯票還要繼續流通,寫上「已拒絕」等於廢票。立法者用本條強迫把證書做在抄本上,就是為了保住票的商業生命(§108 對照)。實務上銀行退票理由單雖然方便,但涉及訴訟時正式的拒絕證書仍應依本條程序,不能省。

Q2抄本是誰做的?我自己可以做嗎?

抄本由拒絕證書作成人(法院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106)作成,不是執票人隨便抄。作成後,作成人還須把抄本存所備查(§113)。執票人自己做的那種叫謄本(§118),性質完全不同。很多人把兩者搞混,送件用錯詞可能被退件,導致超過 §87 的作成期限。

Q3票據法 109 條是什麼?

規範付款拒絕以外的拒絕證書要作成在哪:須照匯票或謄本作成抄本,寫在抄本或其黏單上,不寫匯票正本。

Q4非付款拒絕證書是什麼?

指承兌拒絕、見票拒絕、不還原本等付款拒絕以外的拒絕證書,依 §109 須作成於抄本。

Q5什麼是抄本?

由拒絕證書作成人(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依匯票或謄本作成、專為承載拒絕證書的複製文件。

Q6黏單是什麼?

票據書寫空間不足時黏貼的延長紙,黏單記載須與原票騎縫簽名(§111)才生效。

Q7非付款拒絕證書怎麼作成?

確認拒絕類型→照匯票或謄本作成抄本→向公證處/商會/銀行公會請求作成於抄本或黏單。

Q8承兌拒絕後多久要作成拒絕證書?

承兌拒絕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87 參照),逾期對前手喪失追索權(§104)。

Q9拒絕證書要去哪裡辦?

向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106)請求作成,不是執票人自己抄寫。

Q10怎麼檢查對方的拒絕證書形式有沒有瑕疵?

確認非付款拒絕證書是否誤寫在正本、作成人是否法定機關、黏單是否騎縫簽名,任一瑕疵均可抗辯。

Q11付款拒絕證書 vs 非付款拒絕證書作成位置差在哪?

付款拒絕依 §108 作成於匯票正本或謄本;非付款拒絕依 §109 作成於抄本,因為票還要流通。

Q12抄本 vs 謄本差在哪?

謄本(§118)執票人自製;抄本由作成人為承載證書而作。用錯詞可能被退件並錯過作成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作成依據作成位置理由
付款拒絕證書票據法 §108匯票正本或謄本付款階段匯票流通使命已結束,寫正本無妨
非付款拒絕證書票據法 §109抄本或其黏單承兌、見票階段匯票仍須流通,寫正本即廢票
謄本票據法 §118執票人自製執票人依原本完整複製,性質非承載證書
抄本票據法 §109/§113作成人製作並存所備查由作成人為承載拒絕證書而製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44条(拒絶証書による証明)+ 拒絶証書令
🇰🇷 韓國어음법 제44조(거절증서에 의한 증명)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44(Protest mangels Annahme oder Zahl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39 et s.(protêt faute d'acceptation ou de paiement)
🇺🇸 美國UCC § 3-505(Evidence of Dishonor / Pro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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