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13 條(抄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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