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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3 條(抄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
  2. 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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