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票據法114複本之發行及份數

快速跳轉
  1. 1.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2. 2.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14條允許匯票受款人自費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而非影本,最多三份;後手執票人須依次經由前手請求並重新背書。

Q · 匯票可以多開幾份正本?要怎麼要複本?

可以,受款人可自費請發票人發行,最多三份

依票據法第114條,匯票受款人可自負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每份都是獨立正本而非影本,但以三份為限。若你不是受款人而是後手執票人,不能跳過中間人直接找發票人,必須自直接前手起逐層往前請求,且每一手前手要在新複本上為同樣背書,背書鏈才不會斷。

白話解讀

票據法裡有一個讓現代人覺得奇怪的制度:一張匯票可以「複印」出最多三份正本。不是影本,是三份都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正本。這個制度在網路時代幾乎沒人用,但它不是廢條文。它的存在,是為了處理一個你可能遇到的情境:匯票要寄去國外承兌,萬一寄丟了怎麼辦?這條讓受款人可以向發票人要求多開幾份,一份寄出去、一份自己留著、一份走另一條路徑。但重點藏在但書裡:只有受款人自己能直接找發票人要,如果你是後面才拿到匯票的執票人(例如透過背書轉讓),你不能跳過中間所有背書人直接去找發票人,必須一棒接一棒往前請求,而且每一手都要在新的複本上重新背書。這是一條設計給「票據流通信任鏈」的規則,中間任何一個前手不配合,你就要不到複本。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14條規範匯票複本制度:複本是同一匯票發行的數份獨立正本(最多三份),每份均具完整票據效力,不同於僅供記錄、無票據效力的影本。受款人得自費直接向發票人請求發行;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則須依次經由前手請求,並由各前手在複本上為同樣背書,以保全票據流通的背書信任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現在都電子化了,還會有人用複本嗎?

實務上越來越少,但國際貿易的紙本匯票仍會用到,特別是透過 D/P(付款交單)或 D/A(承兌交單)的遠期匯票,為了防止郵寄遺失會開立複本分路寄送。國內商業匯票因為交易期間短、流通範圍小,幾乎沒人用複本。內行人提示:銀行承辦人員看到有人拿複本來辦理,多半是國際貿易案件,處理流程和一般匯票不同。

Q2複本跟影本到底差在哪?

複本是法律上的獨立正本,每一份都有完整票據效力,承兌人、背書人對每一份都要負責(第116條)。影本只是紙上紀錄,沒有票據效力。區分關鍵看有沒有標明「複本」字樣和編號,沒標明的依第115條視為獨立匯票。內行人提示:若有人拿匯票影本跟你談付款,法律上不認,請他出示正本或合法複本。

Q3為什麼法律要限制複本最多三份?

這是風險控制的上限。複本越多,流通出去被重複行使的風險越高。雖然第116條規定就複本之一付款時其他複本失其效力,但在資訊傳遞不即時的年代,三份已是流通安全與備份需求的平衡點。內行人提示:這個數字是民國62年修正時從票據法施行法移列進本法的,至今未改。

Q4匯票複本是什麼?

同一匯票發行的數份獨立正本,每份都有完整票據效力,最多三份,不是影本。

Q5複本跟影本、謄本差在哪?

複本是獨立正本承兌人對每份負責;影本無票據效力;謄本無獨立效力僅供原本送承兌期間續行背書。

Q6什麼叫依次經由前手請求?

後手執票人不能直接找發票人,要從自己的直接前手開始一層層往前請求,每手在複本上同樣背書。

Q7複本上的背書跟正本一樣嗎?

是,各複本背書鏈必須與正本一致,才能避免市場上出現背書不連續的票。

Q8匯票複本怎麼申請?

受款人書面向發票人請求、費用自負;後手執票人自直接前手起逐層請求並由前手同樣背書。

Q9請求複本要花多少錢?

費用由請求人自行負擔,金額視發票人或銀行作業成本而定,法律未設固定費率。

Q10怎麼確認手上的是複本不是獨立匯票?

看是否標明「複本」字樣與編號,未標明者依第115條視為獨立匯票,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Q11複本最多能開幾份、超過怎麼辦?

以三份為限,超過上限的請求發票人可拒絕。

Q12複本 vs 謄本差在哪?

複本是獨立正本每份有完整效力;謄本是原本抄本無獨立票據效力,僅供原本送承兌期間續行背書保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複本影本謄本
法律效力獨立正本,每份均有完整票據效力僅供記錄,無票據效力無獨立票據效力,僅供背書與保證用(第118條)
份數限制最多三份(第114條第二項)無規範無份數限制
承兌人責任對每份均負責(第116條)不負票據責任原本之承兌人責任及於謄本背書
主要用途跨境分路寄送防遺失存證、留底原本送承兌期間在謄本上續行背書流通

複本

法律效力
獨立正本,每份均有完整票據效力
份數限制
最多三份(第114條第二項)
承兌人責任
對每份均負責(第116條)
主要用途
跨境分路寄送防遺失

影本

法律效力
僅供記錄,無票據效力
份數限制
無規範
承兌人責任
不負票據責任
主要用途
存證、留底

謄本

法律效力
無獨立票據效力,僅供背書與保證用(第118條)
份數限制
無份數限制
承兌人責任
原本之承兌人責任及於謄本背書
主要用途
原本送承兌期間在謄本上續行背書流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第64条以下(複本の発行)
韓國어음법 제64조 이하(복본의 발행)
德國Art. 64 ff. Wechselgesetz(Ausfertigung mehrerer Stück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69 et s.(pluralité d'exemplaires de la lettre de chan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0928 制定)

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分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0620515 修正)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立法理由第二項新增係將原本法施行法第七條移列。

  • 背書名詞
(0180928 制定)

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分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0490322 全文修正)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

(0620515 修正)

第二項新增係將原本法施行法第七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14 條規定:「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