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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票據法115複本之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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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15 條規定複本須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缺一即視為獨立匯票,發票人責任隨之擴大。

Q · 複本忘了寫「複本」字樣會怎樣?

視為獨立匯票,發票人責任翻倍

依票據法第 115 條,複本必須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三者缺一即不成立。未標明字樣並編號的那一份,法律「視為」獨立之匯票——不是推定、沒有反證空間。原本一份票的多份複本(彼此有第 116 條付款失效連動),會變成多張各自獨立、各自要付款的匯票,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責任範圍同步擴大。

白話解讀

票據法為什麼要強制複本必須標明「複本」字樣還要編號?因為少了這兩個識別標記,法律會直接把它視為一張獨立的匯票。這聽起來只是個形式規定,實際後果卻非常可怕。如果發票人本來想開三份複本給受款人備份用,結果有一份忘了寫「複本」也沒編號,法律上這份就不再是複本而是一張全新的匯票。發票人變成要對四張票負責,而不是一張票的三份複本。複本之間原本有「一份付款其他失效」的連動關係(第116條),獨立匯票沒有這個保護,每一張都要獨立付款。這條是用形式要求來維持法律確定性:票面上看不出是複本,法律就認定你是獨立匯票,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全部要承受這個後果。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15 條規範匯票複本之款式要件:複本須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三項形式要件缺一者,該份票據即視為獨立之匯票,喪失複本間付款失效之連動保護,相關票據義務人責任範圍因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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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複本上的編號要怎麼編才算合法?

實務上用「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或英文「No.1、No.2、No.3」、「First of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都可以,重點是每份有獨立編號、能看出彼此關係。

Q2如果只漏了一份的標記,其他兩份都完整會怎樣?

漏標那份變獨立匯票,其餘兩份仍為有效複本。發票人會同時面對「兩份複本」加「一張獨立匯票」共三個票據權利,且若漏標那份流到善意第三人手上,幾乎無從抗辯。

Q3匯票複本是什麼?

同一匯票發行的多份正本,彼此同一效力,一份付款其餘失效,常用於國際貿易備份寄送。

Q4複本款式有哪些要件?

三個: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編列號數,缺一即視為獨立匯票。

Q5「視為獨立匯票」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不容反證。漏標的那份直接當成全新匯票,發票人要另外負責。

Q6複本和謄本差在哪?

複本是多份正本(同一效力),謄本是抄本(須標明「謄本」字樣,效力不同),分別規定於第 115、118 條。

Q7複本的號數要怎麼編?

用「第一號/第二號」或「No.1、No.2」、「First/Second of Exchange」皆可,重點是每份獨立可辨識。

Q8發現複本漏標怎麼補救?

立刻追回,在票面補正字樣與編號並請相關人重新簽章確認,不要放任流通到第三人。

Q9承兌前要怎麼檢查複本?

逐份核對「複本」字樣與編號,發現漏標當場補正或拒絕承兌,避免責任範圍擴大。

Q10怎麼證明某份是漏標的獨立匯票?

保留原始票面照片證明漏標事實,主張依第 115 條視為獨立匯票,反證責任在對方。

Q11複本 vs 謄本哪個要標字樣?

兩者都要:複本標「複本」(第 115 條)、謄本標「謄本」(第 118 條),漏標法律效果各異。

Q12「視為」和「推定」差在哪?

視為是擬制、不容反證;推定可舉反證推翻。本條是「視為」,漏標幾乎無翻盤空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 第64条(複本の番号・記載要件)
韓國어음법 제64조(복본의 번호)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64(Nummerierung mehrerer Ausfertigung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 pluralité d'exemplaires(issu de la Loi uniforme de Genève, art. 6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之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之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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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15 條規定:「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