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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30 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2.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3.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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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30 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1.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2.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3.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背書人須簽名才有效。
cbbi2359
2 years ago
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記名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 II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絕對效,無善意取得適用) ⚠️無記名匯票不適用本項,不生票據上效力(12) III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委任取款背書仍不受限制)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相對效,有善意取得適用) (保留對受款人之抗辯權、防止票據追索金額之擴大、免去與受款人外之人發生票據關係) 一般債權轉讓 Exc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aiko1013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臺北簡易庭108年北簡字第9664號民事判決 記名匯票禁止轉讓是為保護發票人,他只想對受款人負責,不希望票一直被轉造成債務關係複雜的話,可以禁止轉讓。 因此未載受款人(無記名)的票,依第二項反面解釋,禁止轉讓不生效力。
winnie87040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I:背書及交付→背書或交付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二項「記名匯票」,所以無記名的話不適用 嗎?
stevenyu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得用原因關係抗辯,僅為普通債權轉讓,而票據上轉讓之瑕疵故意然存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