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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30 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2.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3.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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