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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30 條(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1. 1.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2. 2.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3. 3.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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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轉讓,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即不得轉讓,背書人記載禁止則僅自身對後手不負責任。

Q · 匯票上寫『禁止轉讓』,這張票還能不能轉給別人?

依票據法第30條,要先分辨「禁止轉讓」是誰記載的。記名匯票由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整張票變成指名證券、不得轉讓,硬背書給別人不生效力。若是背書人在自己背書欄記載禁止轉讓,票仍可繼續依背書轉讓,只是該背書人對「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另外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記名匯票則需背書加交付兩個動作。

白話解讀

同樣是「禁止轉讓」四個字,寫在匯票上的人是誰,結果會差到完全不同的宇宙。發票人在匯票上寫禁止轉讓,這張票就變成一張「只能給指定收款人的指名證券」,你拿去背書給別人,法律直接判定轉讓不生效,下家拿到手等於廢紙。但同樣這四個字,如果是背書人寫在自己的背書欄裡,效果完全不一樣:這張票還是能繼續轉讓,只是寫下「禁止」那個背書人對禁止之後的後手不負責任。這不是條文技巧,這是票據法在兩種禁轉間劃出的一條重要分界線。你如果沒分清楚,收到票看到禁轉字樣就退回,可能錯過一張本來還能用的票;或反過來,以為能轉讓結果轉給下家變成無效,惹上糾紛。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30條為匯票轉讓的核心規範,確立三層規則:匯票原則依背書及交付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使匯票成為不得轉讓的指名證券;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不影響匯票繼續流通,僅使該背書人對禁止後之後手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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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匯票上有禁止背書轉讓還能貼現嗎?

先看印章是誰蓋的。發票人蓋的原則不能貼現,背書人蓋的票仍可流通但銀行多半仍拒收。

Q2無記名匯票遺失怎麼辦?

因得僅依交付轉讓,撿到人可直接用。要先掛失止付,再於七天內聲請公示催告。

Q3背書人怎麼切斷後面的責任?

在自己背書處加記『禁止轉讓』,票仍可轉,但禁止後再取得票的人追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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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效力依據
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整張票變指名證券,不得轉讓,背書轉讓不生效力票據法第30條第2項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票仍可依背書轉讓,僅該背書人對禁止後之後手不負責任票據法第30條第3項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不需背書票據法第30條第1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11条・第15条(裏書の譲渡性・指図禁止裏書)
🇰🇷 韓國어음법 제11조·제15조(배서의 양도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27条·第34条(背书转让与不得转让记载)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11 u. 15(Indossament / Rektawechsel)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8(endossement de la lettre de change)
🇺🇸 美國UCC § 3-205 ~ § 3-206(special / restrictive i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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