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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9 條(發票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2.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3.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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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Exc➡️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II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III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不得記載之無益事項 ⚠️124本票不準用 ⚠️144支票不準用 29「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39 「背書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haoyuliu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發票人只能免除擔保承兌不能免除擔保付款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擔保承兌」可以免除, 「擔保付款」不能免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