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29 條(發票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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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Exc➡️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II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III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不得記載之無益事項
⚠️124本票不準用
⚠️144支票不準用
29「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39 「背書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
haoyuli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發票人只能免除擔保承兌不能免除擔保付款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擔保承兌」可以免除,
「擔保付款」不能免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