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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全文內容

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背書轉讓之效力,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七九號判例未明示發票人在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時應行簽章始生效力,而該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係指依社會觀念無從認定由發票人為之者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1 月 27 日發布,要旨: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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