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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638 號
要旨
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之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所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之決議,係針對票據法上之支票而為。如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該決議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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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九次民事庭會議之適用範圍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七十五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所為不問在票據正面或背面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均須由為此記載之票據債務人於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之決議,係針對票據法上之支票而為。如依公庫法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公庫,不在該決議適用之範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