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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31 條(背書之處所與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2.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3.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4.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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