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31 條規範背書形式: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為記名背書,僅簽名為空白背書,背書須在匯票背面或黏單上為之。
Q · 在匯票背面簽名,有寫名字跟沒寫名字差在哪?
寫被背書人是記名背書,只簽名是空白背書
依票據法第 31 條,背書人在匯票背面或黏單上記載被背書人姓名並簽名,是「記名背書」,責任鏈清楚、必須繼續背書才能轉讓;若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自己的名,是「空白背書」,這張票變成接近無記名狀態,誰拿到誰可依交付轉讓(第 32 條)。同一個簽名動作,兩種法律後果。背書只能寫在背面或黏單,寫在正面無效。
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名的那一秒,花不到兩秒鐘的動作,已經把你鎖進某種責任模式裡,而且大多數背書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鎖進了哪一種。寫上被背書人姓名再簽名叫「記名背書」:責任鏈清楚,下一手是誰、誰該負什麼責任都一目了然,風險可控。不寫被背書人只簽自己名字叫「空白背書」:這張票從此變成「準無記名」狀態,誰拿到誰就能用,責任鏈從這裡開始模糊。同一個簽名動作,兩種法律後果。而且這兩種背書只能寫在匯票背面或黏單上,寫在別的地方一律無效。日期雖然不是必要,但寫了會讓你的背書時點有明確證據,很多實務爭議就栽在這個細節。
票據法第 31 條為匯票背書的形式規範,確立背書須在匯票背面或黏單上為之,並區分兩種型態: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者為「記名背書」、僅簽名而不記載被背書人者為「空白背書」,背書人並得選擇記載背書年月日,構成票據流通與責任鏈認定的形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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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空白背書,有效,但這張票從你這裡開始變成可以依交付轉讓的狀態(第32條)。你對後面的執票人都要負背書人責任,直到這張票被付款或時效過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背書的當下人在現場,立刻補填被背書人姓名把它改成記名背書,這個動作可以大幅降低你的風險。
法律明文規定背書必須在背面或黏單上(第一項)。寫在正面不但沒有背書效力,還可能被解讀為其他票據行為例如承兌、保證,後果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收到一張簽名在正面的匯票,先確認這是否為承兌簽名(付款人簽),如果是發票人簽,那就是他的正常位置沒問題;其他人的簽名出現在正面,通常代表問題。
可以用黏單。黏單是黏在匯票後面的延伸紙片,第一項明文准許,效力跟背面相同。但黏單必須黏得牢固且接縫清楚,實務上建議在接縫處蓋騎縫章防偽。內行人提示:收到有黏單的匯票時要仔細檢查接縫有沒有被動過,這是票據偽造最常見的手法之一。
規定匯票背書的形式要件:背書位置(背面或黏單)、記名背書、空白背書,以及得記載背書日期。
記名背書記載被背書人、須再背書才轉讓、責任鏈清楚;空白背書只簽名、可依交付轉讓、接近無記名票流通性高。
黏附於匯票後方的延伸紙片,當背面寫滿時使用,第31條明文其上背書效力與匯票背面相同。
第31條定義記名/空白背書的形式種類,第33條進一步規範記名背書被背書人欄的記載方式。
在背面或黏單簽名;記名背書再寫上被背書人全名,建議加註日期,切勿簽在正面。
在被背書人欄補填指定受讓人姓名即可,能大幅降低票據遺失被濫用的風險。
以公司名義背書須加蓋公司章並由有權代表人簽名,避免被認定為個人背書而個人清償。
檢查簽名在背面或黏單、背書是否連續、黏單接縫有無動過手腳與騎縫章。
重視責任鏈與防遺失用記名;追求快速流通用空白,但要承擔被撿走即可使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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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得依背書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票據未到期前得更以背書轉讓之。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及年、月、日,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前兩項之背書,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內分出,明定記名背書之定義,俾與原第二項空白背書之規定配合,又本法第四十三條關於匯票之承兌,尚且未規定應記載年月日而於背書作此規定,立法上似欠一致,實例上似亦不能因未載年月日,而使背書陷於無效,因予刪去。原條文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並依上述意旨,作文字修正。第四項增訂其理由,背書人亦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以示慎重。
匯票得依背書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票據未到期前得更以背書轉讓之。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及背書之年、月、日,由背書人簽名。 背書人得不記載被背書人及年、月、日,僅簽名於匯票,而為空白背書。
本條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內分出,明定記名背書之定義,俾與原第二項空白背書之規定配合,又本法第四十三條關於匯票之承兌,尚且未規定應記載年月日而於背書作此規定,立法上似欠一致,實例上似亦不能因未載年月日,而使背書陷於無效,因予刪去。原條文第二項順移為第三項,並依上述意旨,作文字修正。第四項增訂其理由,背書人亦得記載背書之年、月、日,以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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