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民字第 1564 號
要旨
空白背書,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
全文內容
查支票之空白背書,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八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至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係指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二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之正式背書而言,對空白背書自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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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書,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
查支票之空白背書,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八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至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係指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二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之正式背書而言,對空白背書自不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