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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民字第 15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空白背書,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

全文內容

查支票之空白背書,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八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至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係指依票據法 (舊) 第一三八條準用同法第二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之正式背書而言,對空白背書自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民字第 15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空白背書,僅由背書人簽名於支票為已足,無須為年月日之記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