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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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公示催告即失效須重走。
Q · 公示催告走完了,票據就自動作廢嗎?
不會。要在申報期滿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你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票據才真正失效。期間未滿前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等期滿審理。超過三個月沒聲請,整個公示催告失效,必須重新登報、重新等期間屆滿,從頭再走一次。
白話解讀
很多人走完公示催告就鬆了一口氣,完全不知道真正決定勝敗的關卡還沒過。你遺失支票去報案、登報公告、等了三到六個月,以為票據自動作廢,就此跟這張紙沒關係。錯了。公告申報期間屆滿那一刻,90天的倒數計時器才真正啟動。你必須在這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才會做成那張讓票據失去效力的書面。超過3個月沒動作,你前面花的時間、錢、申報費全部歸零,要從頭再走一次公示催告。這條但書還預留了一扇門:期間還沒滿就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你的聲請等期滿處理。這不是給你提早結案,是給健忘者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除權判決是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之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其聲請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是整套票據遺失救濟程序中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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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告期滿都五個月了才想起來要聲請除權判決,還有辦法嗎?
三個月已過,原公示催告失效。唯一的路是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整個流程從頭再走: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屆滿、再聲請除權判決,時間和費用都要再花一遍。若票據已接近罹於時效(票據法第22條支票時效1年),拖延風險會指數級上升。
Q2在申報期還沒滿時就急著遞除權判決聲請,會不會被駁回?
不會。第545條但書明確規定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法院會收下聲請,等期間一滿立刻可以審理。提早聲請反而避開期滿後遺忘或拖延的風險,還可能爭取較早的開庭日期。
Q3除權判決下來之後,那張支票就可以當廢紙了嗎?
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後,可向發票人請求補發或給付(票據法第19條)。但若善意第三人在除權判決前已合法取得,他可在判決宣示後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因此拿到判決後應盡快向發票人主張權利。
Q4除權判決是什麼?
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是票據遺失救濟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Q5除權判決和公示催告差在哪?
公示催告是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前置公告程序,本身不使票據失效;除權判決才是讓票據正式失效的判決。
Q6什麼叫申報權利期間?
公示催告公告所定、利害關係人得申報權利的法定期間,其屆滿日是聲請除權判決三個月的起算點。
Q7除權判決的三個月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公示催告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三個月,不是從你報案或登報那天起算。
Q8除權判決怎麼聲請?
記錄申報期屆滿日 → 備齊公示催告裁定與期滿證明 → 三個月內向原法院遞除權判決聲請書 → 出庭言詞辯論 → 取得判決。
Q9聲請除權判決要準備哪些文件?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期滿證明、票據遺失與止付通知、聲請書,必要時檢附票據影本或存根。
Q10除權判決下來後怎麼把錢拿回來?
持除權判決書向發票人請求補發票據或直接給付(票據法第19條),並注意盡快主張以防善意第三人跳出。
Q11怎麼確定我的三個月還沒過?
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加三個月即為聲請截止日;不確定時把公示催告裁定交律師核算,或提早於期滿前先遞件。
Q12期間未滿前聲請 vs 期滿後聲請,效力差在哪?
兩者都有效。未滿前聲請法院會保留待期滿審理;差別只在審理時點,不影響聲請效力,提早遞反而更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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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效力 | 依據 |
|---|---|---|
|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 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 | §545 但書 |
|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 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 | §545 本文 |
|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 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 | §545 反面解釋 |
效力
-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 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
-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 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
-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 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
依據
-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 §545 但書
-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 §545 本文
-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 §545 反面解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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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00131 制定)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但以夫妻同為被告之訴訟,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但以夫妻同為被告之訴訟,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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