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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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公示催告即失效須重走。
Q · 公示催告走完了,票據就自動作廢嗎?
不會。要在申報期滿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你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票據才真正失效。期間未滿前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等期滿審理。超過三個月沒聲請,整個公示催告失效,必須重新登報、重新等期間屆滿,從頭再走一次。
深度解讀
很多人走完公示催告就鬆了一口氣,完全不知道真正決定勝敗的關卡還沒過。你遺失支票去報案、登報公告、等了三到六個月,以為票據自動作廢,就此跟這張紙沒關係。錯了。公告申報期間屆滿那一刻,90天的倒數計時器才真正啟動。你必須在這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才會做成那張讓票據失去效力的書面。超過3個月沒動作,你前面花的時間、錢、申報費全部歸零,要從頭再走一次公示催告。這條但書還預留了一扇門:期間還沒滿就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你的聲請等期滿處理。這不是給你提早結案,是給健忘者的救命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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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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