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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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公示催告即失效須重走。
Q · 公示催告走完了,票據就自動作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你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票據才真正失效。期間未滿前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等期滿審理。超過三個月沒聲請,整個公示催告失效,必須重新登報、重新等期間屆滿,從頭再走一次。
白話解讀
很多人走完公示催告就鬆了一口氣,完全不知道真正決定勝敗的關卡還沒過。你遺失支票去報案、登報公告、等了三到六個月,以為票據自動作廢,就此跟這張紙沒關係。錯了。公告申報期間屆滿那一刻,90天的倒數計時器才真正啟動。你必須在這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才會做成那張讓票據失去效力的書面。超過3個月沒動作,你前面花的時間、錢、申報費全部歸零,要從頭再走一次公示催告。這條但書還預留了一扇門:期間還沒滿就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你的聲請等期滿處理。這不是給你提早結案,是給健忘者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除權判決是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之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其聲請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是整套票據遺失救濟程序中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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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期間未滿前先聲請也有效,但逾三個月公示催告就失效。
Q2公告期滿後法院會自動做除權判決嗎?▾
不會。法院是被動機關,你不主動聲請它絕不會動,三個月內沒聲請除權判決就跑掉了。
Q3在申報期還沒滿時就聲請除權判決會被駁回嗎?▾
不會。第545條但書明定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法院會收下等期滿審理。
Q4超過三個月才想起來聲請怎麼辦?▾
原公示催告已失效,唯一的路是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整套流程從頭再走一遍。
Q5除權判決前要開庭嗎?▾
要。除權判決前有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應同時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到場。
Q6已申報權利的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去嗎?▾
務必出席。不到場等於默認放棄主張,除權判決會直接排除你的權利。
Q7拿到除權判決後票據就能要回錢嗎?▾
可持判決書向發票人請求補發或給付(票據法第19條),但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在期限內提撤銷之訴。
Q8除權判決聲請要向哪個法院遞?▾
向原公示催告之法院,並檢附公告期滿證明等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效力 | 依據 |
|---|---|---|
|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 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 | §545 但書 |
|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 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 | §545 本文 |
|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 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 | §545 反面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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