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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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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公示催告即失效須重走。

Q · 公示催告走完了,票據就自動作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你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票據才真正失效。期間未滿前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等期滿審理。超過三個月沒聲請,整個公示催告失效,必須重新登報、重新等期間屆滿,從頭再走一次。

白話解讀

很多人走完公示催告就鬆了一口氣,完全不知道真正決定勝敗的關卡還沒過。你遺失支票去報案、登報公告、等了三到六個月,以為票據自動作廢,就此跟這張紙沒關係。錯了。公告申報期間屆滿那一刻,90天的倒數計時器才真正啟動。你必須在這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才會做成那張讓票據失去效力的書面。超過3個月沒動作,你前面花的時間、錢、申報費全部歸零,要從頭再走一次公示催告。這條但書還預留了一扇門:期間還沒滿就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你的聲請等期滿處理。這不是給你提早結案,是給健忘者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除權判決是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之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其聲請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是整套票據遺失救濟程序中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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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期間未滿前先聲請也有效,但逾三個月公示催告就失效。

Q2公告期滿後法院會自動做除權判決嗎?

不會。法院是被動機關,你不主動聲請它絕不會動,三個月內沒聲請除權判決就跑掉了。

Q3在申報期還沒滿時就聲請除權判決會被駁回嗎?

不會。第545條但書明定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法院會收下等期滿審理。

Q4超過三個月才想起來聲請怎麼辦?

原公示催告已失效,唯一的路是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整套流程從頭再走一遍。

Q5除權判決前要開庭嗎?

要。除權判決前有言詞辯論期日,法院應同時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到場。

Q6已申報權利的人收到開庭通知一定要去嗎?

務必出席。不到場等於默認放棄主張,除權判決會直接排除你的權利。

Q7拿到除權判決後票據就能要回錢嗎?

可持判決書向發票人請求補發或給付(票據法第19條),但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在期限內提撤銷之訴。

Q8除權判決聲請要向哪個法院遞?

向原公示催告之法院,並檢附公告期滿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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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效力依據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545 但書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545 本文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545 反面解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除権決定)— 自舊民事訴訟法移列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 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申報期屆滿後一個月內聲請,較台灣三個月為短)
🇩🇪 德國FamFG §§ 433 ff.(Aufgebotsverfahren)/ Ausschlussurteil(本制度之法源頭)
🇺🇸 美國UCC § 3-309(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之強制執行;無一般性公示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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