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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545除權判決之聲請

快速跳轉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公示催告即失效須重走。

Q · 公示催告走完了,票據就自動作廢嗎?

不會。要在申報期滿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告申報期間屆滿後,你必須在三個月內主動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做成判決票據才真正失效。期間未滿前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等期滿審理。超過三個月沒聲請,整個公示催告失效,必須重新登報、重新等期間屆滿,從頭再走一次。

白話解讀

很多人走完公示催告就鬆了一口氣,完全不知道真正決定勝敗的關卡還沒過。你遺失支票去報案、登報公告、等了三到六個月,以為票據自動作廢,就此跟這張紙沒關係。錯了。公告申報期間屆滿那一刻,90天的倒數計時器才真正啟動。你必須在這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才會做成那張讓票據失去效力的書面。超過3個月沒動作,你前面花的時間、錢、申報費全部歸零,要從頭再走一次公示催告。這條但書還預留了一扇門:期間還沒滿就先遞聲請書也有效,法院會保留你的聲請等期滿處理。這不是給你提早結案,是給健忘者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除權判決是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之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其聲請須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為之,並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是整套票據遺失救濟程序中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告期滿都五個月了才想起來要聲請除權判決,還有辦法嗎?

三個月已過,原公示催告失效。唯一的路是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整個流程從頭再走: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屆滿、再聲請除權判決,時間和費用都要再花一遍。若票據已接近罹於時效(票據法第22條支票時效1年),拖延風險會指數級上升。

Q2在申報期還沒滿時就急著遞除權判決聲請,會不會被駁回?

不會。第545條但書明確規定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法院會收下聲請,等期間一滿立刻可以審理。提早聲請反而避開期滿後遺忘或拖延的風險,還可能爭取較早的開庭日期。

Q3除權判決下來之後,那張支票就可以當廢紙了嗎?

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後,可向發票人請求補發或給付(票據法第19條)。但若善意第三人在除權判決前已合法取得,他可在判決宣示後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因此拿到判決後應盡快向發票人主張權利。

Q4除權判決是什麼?

法院依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宣告遺失票據或證券失其效力的判決,是票據遺失救濟真正變動法律狀態的關鍵裁判。

Q5除權判決和公示催告差在哪?

公示催告是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前置公告程序,本身不使票據失效;除權判決才是讓票據正式失效的判決。

Q6什麼叫申報權利期間?

公示催告公告所定、利害關係人得申報權利的法定期間,其屆滿日是聲請除權判決三個月的起算點。

Q7除權判決的三個月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公示催告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三個月,不是從你報案或登報那天起算。

Q8除權判決怎麼聲請?

記錄申報期屆滿日 → 備齊公示催告裁定與期滿證明 → 三個月內向原法院遞除權判決聲請書 → 出庭言詞辯論 → 取得判決。

Q9聲請除權判決要準備哪些文件?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期滿證明、票據遺失與止付通知、聲請書,必要時檢附票據影本或存根。

Q10除權判決下來後怎麼把錢拿回來?

持除權判決書向發票人請求補發票據或直接給付(票據法第19條),並注意盡快主張以防善意第三人跳出。

Q11怎麼確定我的三個月還沒過?

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加三個月即為聲請截止日;不確定時把公示催告裁定交律師核算,或提早於期滿前先遞件。

Q12期間未滿前聲請 vs 期滿後聲請,效力差在哪?

兩者都有效。未滿前聲請法院會保留待期滿審理;差別只在審理時點,不影響聲請效力,提早遞反而更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效力依據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545 但書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545 本文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545 反面解釋

效力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有效,法院保留聲請待期滿審理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正常受理,進入除權判決程序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公示催告失效,須重走全部流程

依據

申報期未滿前聲請
§545 但書
申報期滿後3個月內聲請
§545 本文
申報期滿逾3個月才聲請
§545 反面解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除権決定)— 自舊民事訴訟法移列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 공시최고절차(제권판결)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申報期屆滿後一個月內聲請,較台灣三個月為短)
德國FamFG §§ 433 ff.(Aufgebotsverfahren)/ Ausschlussurteil(本制度之法源頭)
美國UCC § 3-309(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之強制執行;無一般性公示催告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00131 制定)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但以夫妻同為被告之訴訟,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0200131 制定)

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本案訴訟視為終結。但以夫妻同為被告之訴訟,僅夫或妻死亡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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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