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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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249 II為訴訟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之例外
b00a01422
8 months ago
➡️469條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實務見解:判決以前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應更新辯論程序,至若言詞辯論前行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程序之法官縱有變更,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不生更新辯論之問題。
➡️言詞辯論與判決之法官形同即可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判決,Exc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II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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