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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