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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 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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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a01422
10 days ago
➡️469條1款「法院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實務見解:判決以前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應更新辯論程序,至若言詞辯論前行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程序之法官縱有變更,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不生更新辯論之問題。 ➡️言詞辯論與判決之法官形同即可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判決,Exc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II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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