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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53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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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二審依第451條第1項廢棄發回、或第452條第2項無管轄權移送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之。

Q · 二審沒開庭就判決,這樣合法嗎?

可能合法,看是否落在453條兩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53條,第二審若依第451條第1項(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廢棄發回)或第452條第2項(一審無管轄權廢棄移送)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這兩種情形不開庭是立法明文授權,不是程序違法。收到此類判決,先看判決理由引用的法條,是這兩條就無從以「未開庭」爭執,要改從實體理由著手。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有個幾乎是信仰層級的原則:要判決你,得先讓你有機會說話(言詞辯論主義)。但 453 條悄悄開了兩個例外洞。一個是二審發現一審根本不該不開庭就判決,這時二審自己也不必再開庭,直接廢棄原判決。另一個是一審根本沒有管轄權(案子送錯法院),二審不用費力開庭,直接移送到正確的法院。這兩種情況不經言詞辯論不是偷懶,是立法認為再開一次庭只是浪費大家時間。對你的實戰意義是:如果你在二審收到沒開庭就下來的判決,不要直覺認為「這不合法」,先看它是不是落在這兩個例外裡。落在裡面你沒得爭,落在外面你才有話可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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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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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53 條規定:「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