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3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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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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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二審依第451條第1項廢棄發回、或第452條第2項無管轄權移送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之。
Q · 二審沒開庭就判決,這樣合法嗎?
可能合法,看是否落在453條兩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53條,第二審若依第451條第1項(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廢棄發回)或第452條第2項(一審無管轄權廢棄移送)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這兩種情形不開庭是立法明文授權,不是程序違法。收到此類判決,先看判決理由引用的法條,是這兩條就無從以「未開庭」爭執,要改從實體理由著手。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有個幾乎是信仰層級的原則:要判決你,得先讓你有機會說話(言詞辯論主義)。但 453 條悄悄開了兩個例外洞。一個是二審發現一審根本不該不開庭就判決,這時二審自己也不必再開庭,直接廢棄原判決。另一個是一審根本沒有管轄權(案子送錯法院),二審不用費力開庭,直接移送到正確的法院。這兩種情況不經言詞辯論不是偷懶,是立法認為再開一次庭只是浪費大家時間。對你的實戰意義是:如果你在二審收到沒開庭就下來的判決,不要直覺認為「這不合法」,先看它是不是落在這兩個例外裡。落在裡面你沒得爭,落在外面你才有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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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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