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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第一審判決事實之引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2.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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