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第一審判決事實之引用)
- 1.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 2.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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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允許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的事實與理由,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時,須另行記載法院意見,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Q · 二審判決書薄薄幾頁只寫「引用第一審」,這樣合法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二審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得引用第一審判決,這是民國92年修法擴大的範圍,立法理由為減輕判決書製作負擔。但同條設有紅線:當事人在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時,判決書必須「併予記載」法院對該新主張的意見;若完全跳過未處理,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的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白話解讀
你拿到二審判決書,翻開一看薄薄幾頁,上面寫「事實引用第一審判決」。你心裡一緊:法官是不是偷懶?不是。這是 454 條明文允許的做法,而且 2003 年還把允許的範圍擴大了,立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減輕法官製作判決書負擔」。但這條不是給法官的免死金牌,它有一個關鍵限制:如果你在二審提出了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判決書必須另外記載,還要寫法官對這些新主張的意見。換句話說,如果你在二審端出新論點但二審判決書完全不處理只寫「同一審」,這張判決書就是程序違法。這是很多人被薄判決書嚇到但沒意識到的反擊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範第二審判決書的製作方式,允許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引用第一審判決,以節省司法資源;但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第二審見解與第一審不同時,判決書必須另行記載法院意見,構成判決說理完整性的最低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二審判決書只有幾頁幾乎都引用一審,合法嗎?▾
合法,前提是你二審沒提新主張。第454條明文允許事實與理由引用一審,這是92年修法擴大的範圍。
Q2二審判決沒回應我提的新證據怎麼辦?▾
符合上訴第三審理由。第454條規定新攻防方法須併予記載,完全跳過即程序瑕疵。
Q3判決書薄是不是代表法官草率?▾
不一定。薄厚反映的是兩審差異度,不是審理深度,引用一審是法律允許的做法。
Q4什麼叫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你在二審才補提的新證據、新法律主張或新抗辯,第一審沒出現過的內容。
Q5二審判決可以連理由都引用一審嗎?▾
可以,92年修法擴大到理由部分,但見解相同才行,不同時須另行記載。
Q6判決書漏未論斷我的主張,可以再審嗎?▾
通常走上訴第三審(判決不備理由);漏未斟酌證物另有再審事由(第497條)。
Q7我要怎麼證明自己在二審提過新主張?▾
保留上訴理由書與所有書狀副本,最好把新攻防方法編號分段標明。
Q8對二審判決引用瑕疵要多久內上訴?▾
判決送達後20日內(第481條準用第44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判決書處理方式 | 是否合法 | 當事人對策 |
|---|---|---|---|
| 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且無新主張 | 得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理由) | 合法 | 可預期薄判決書,無須擔心 |
| 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須併予記載法院對新主張之意見 | 未記載即違法 | 檢查回應段,缺漏可上訴三審 |
| 二審法律或攻防意見與一審不同 | 須另行記載,不得引用 | 未另記即違法 | 確認差異部分有獨立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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