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4 條(第一審判決事實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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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 2.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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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允許第二審判決書引用第一審判決的事實與理由,但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時,須另行記載法院意見,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Q · 二審判決書薄薄幾頁只寫「引用第一審」,這樣合法嗎?
可以,但二審有新主張卻未回應就違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二審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得引用第一審判決,這是民國92年修法擴大的範圍,立法理由為減輕判決書製作負擔。但同條設有紅線:當事人在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時,判決書必須「併予記載」法院對該新主張的意見;若完全跳過未處理,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的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深度解讀
你拿到二審判決書,翻開一看薄薄幾頁,上面寫「事實引用第一審判決」。你心裡一緊:法官是不是偷懶?不是。這是 454 條明文允許的做法,而且 2003 年還把允許的範圍擴大了,立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減輕法官製作判決書負擔」。但這條不是給法官的免死金牌,它有一個關鍵限制:如果你在二審提出了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判決書必須另外記載,還要寫法官對這些新主張的意見。換句話說,如果你在二審端出新論點但二審判決書完全不處理只寫「同一審」,這張判決書就是程序違法。這是很多人被薄判決書嚇到但沒意識到的反擊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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