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7 條(再審事由)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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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讓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可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不當一造辯論判決提起再審。
Q · 案件金額太小不能上訴三審,二審輸了還有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依第 46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事件,除第 496 條的一般再審事由外,另有兩個專屬再審理由:一是第二審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你當時有提出但法官沒處理),二是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卻遭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屬於知悉事由起 30 日內聲請的非常救濟。
白話解讀
你打了一場訴訟標的金額不高的官司,二審敗訴。你想上訴到最高法院,律師卻告訴你:這個金額打不到三審。你愣住了。這就是第466條的上訴利益限制(現行上訴三審門檻為150萬元以上)。這類事件一旦二審判決確定,你等於少了一道審級的保護網。立法者注意到這不公平,所以在再審這個層級多開了一扇窗:對這類不能上訴三審的事件,除了第496條的13款事由外,再加兩個專屬的再審理由:第一,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法院當時漏未斟酌(注意是「重要證物」,而且是法官漏看了,不是你事後才找到);第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例如你住院或出車禍當天來不了,法院照樣判了)。這條是法律給不能上三審者的補償機制:不給你三審那道關卡,就給你更寬的再審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為再審程序中對「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的特別補救規範,於第 496 條一般再審事由外,追加「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與「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兩款專屬事由,以再審層級補回小額事件被縮減的審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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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是什麼?▾
對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追加兩個專屬再審事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
Q2怎麼判斷我的案件不能上訴三審?▾
主要看訴訟標的金額,現行門檻為 150 萬元,150 萬元以下民事事件通常不得上訴三審,判決書救濟教示會載明。
Q3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和新發現證物差在哪?▾
漏未斟酌是當時有提出但法官沒處理,走第497條;新發現證物是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走第496條第13款。
Q4一造辯論判決還能翻案嗎?▾
可以。只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如住院、車禍、不可抗力),即可依第497條後段提起再審。
Q5提起第497條再審要在多久內?▾
知悉事由起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自判決確定起最長 5 年(第500條)。
Q6第497條再審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為再審對象的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即作成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院(第499條)。
Q7什麼算正當理由不到場?▾
住院、急診、車禍、天災等可客觀證明的不可抗力事由,並能佐證有通知法院,空言請假不算。
Q8第497條再審勝算高嗎?▾
關鍵在漏未斟酌的須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物,若是次要或無關核心爭點的證據,再審多半不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497條 | 第496條 |
|---|---|---|
| 適用事件 | 限不得上訴三審之事件 | 所有再審事件 |
| 重要證物 | 當時有提出但漏未斟酌 | 第13款指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的新證物 |
| 一造辯論 | 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可救濟 | 無此專屬事由 |
| 聲請期間 | 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 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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