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97 條(再審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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