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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97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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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讓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可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不當一造辯論判決提起再審。

Q · 案件金額太小不能上訴三審,二審輸了還有救嗎?

有。第497條給這類案件兩個專屬再審門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依第 46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事件,除第 496 條的一般再審事由外,另有兩個專屬再審理由:一是第二審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你當時有提出但法官沒處理),二是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卻遭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屬於知悉事由起 30 日內聲請的非常救濟。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你打了一場訴訟標的金額不高的官司,二審敗訴。你想上訴到最高法院,律師卻告訴你:這個金額打不到三審。你愣住了。這就是第466條的上訴利益限制(現行上訴三審門檻為150萬元以上)。這類事件一旦二審判決確定,你等於少了一道審級的保護網。立法者注意到這不公平,所以在再審這個層級多開了一扇窗:對這類不能上訴三審的事件,除了第496條的13款事由外,再加兩個專屬的再審理由:第一,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法院當時漏未斟酌(注意是「重要證物」,而且是法官漏看了,不是你事後才找到);第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例如你住院或出車禍當天來不了,法院照樣判了)。這條是法律給不能上三審者的補償機制:不給你三審那道關卡,就給你更寬的再審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為再審程序中對「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的特別補救規範,於第 496 條一般再審事由外,追加「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與「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兩款專屬事由,以再審層級補回小額事件被縮減的審級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我的案件是不是「不得上訴三審」?

主要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現行門檻是150萬元,150萬元以下的民事事件通常不能上訴三審,某些家事、簡易、小額訴訟也受限。判決書救濟教示會載明是否得上訴,提再審前務必確認現行金額標準以免弄錯程序。

Q2「漏未斟酌」和「新發現證物」差在哪?

漏未斟酌是你當時有提出、法官卻沒處理,走第497條前段,限不得上訴三審事件;新發現證物是第496條第13款,指當時不知道或無法使用的證物,所有事件都能用。再審聲請狀要精確區分款項,寫錯會被認定為不合法事由駁回。

Q3一造辯論判決還能翻案嗎?

可以。只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例如住院、急診、車禍或不可抗力,並能佐證曾通知法院,即可依第497條後段提起再審。實務上空言請假或有事不能成立正當理由,須有客觀證據。

Q4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是什麼?

對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追加兩個專屬再審事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補回被縮減的審級保護。

Q5什麼叫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

指你訴訟中已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物,法院在確定判決卻完全沒有評價斟酌,注意是法官漏看不是你事後才找到。

Q6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方聲請就其辯論而為判決;若缺席方有正當理由,可依本條後段再審。

Q7什麼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事件?

依第466條,訴訟標的金額在150萬元以下或性質受限的事件,二審即確定,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

Q8第497條再審怎麼提?

確認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 逐項比對證物是否被斟酌或備齊不到場證明 → 知悉起30日內向原二審法院遞再審訴狀並援引第497條。

Q9怎麼證明我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保留住院、急診、車禍報案、不可抗力等客觀證明,並附上當天曾通知法院的通聯或書面紀錄,空言請假不成立。

Q10第497條再審的期間怎麼算?

知悉再審事由起30日的不變期間內,自判決確定時起最長5年;本條事由通常在判決送達時即可知悉。

Q11提第497條再審要繳多少費用?

再審之訴依原訴訟標的金額繳裁判費(約1.1%),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小額案件可自行撰狀。

Q12第497條 vs 第496條第13款差在哪?

497條前段是當時有提出卻漏未斟酌、限不得上訴三審事件;496條第13款是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的新證物、所有事件可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497條第496條
適用事件限不得上訴三審之事件所有再審事件
重要證物當時有提出但漏未斟酌第13款指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的新證物
一造辯論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可救濟無此專屬事由
聲請期間知悉起30日、最長5年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第497條

適用事件
限不得上訴三審之事件
重要證物
當時有提出但漏未斟酌
一造辯論
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可救濟
聲請期間
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第496條

適用事件
所有再審事件
重要證物
第13款指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的新證物
一造辯論
無此專屬事由
聲請期間
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38条(再審の事由)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之事由)
德國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 Restitutionsklag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93 et s.(recours en révision)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裁定,因應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撤銷者,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應由債權人賠償。

(0231219 制定)

再審之訴,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0920114 修正)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立法理由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而第二審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確定者,其情形與前條所定再審之訴要件未盡相符,當事人無從提起再審之訴以為救濟,於其權利之保障自嫌欠周,爰於本條增訂之。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裁定,因應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而撤銷者,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應由債權人賠償。

(0231219 制定)

再審之訴,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0920114 修正)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而第二審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確定者,其情形與前條所定再審之訴要件未盡相符,當事人無從提起再審之訴以為救濟,於其權利之保障自嫌欠周,爰於本條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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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規定:「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