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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97 條(再審事由)

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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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讓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可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不當一造辯論判決提起再審。

Q · 案件金額太小不能上訴三審,二審輸了還有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依第 46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事件,除第 496 條的一般再審事由外,另有兩個專屬再審理由:一是第二審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你當時有提出但法官沒處理),二是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卻遭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屬於知悉事由起 30 日內聲請的非常救濟。

白話解讀

你打了一場訴訟標的金額不高的官司,二審敗訴。你想上訴到最高法院,律師卻告訴你:這個金額打不到三審。你愣住了。這就是第466條的上訴利益限制(現行上訴三審門檻為150萬元以上)。這類事件一旦二審判決確定,你等於少了一道審級的保護網。立法者注意到這不公平,所以在再審這個層級多開了一扇窗:對這類不能上訴三審的事件,除了第496條的13款事由外,再加兩個專屬的再審理由:第一,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法院當時漏未斟酌(注意是「重要證物」,而且是法官漏看了,不是你事後才找到);第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例如你住院或出車禍當天來不了,法院照樣判了)。這條是法律給不能上三審者的補償機制:不給你三審那道關卡,就給你更寬的再審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97 條為再審程序中對「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的特別補救規範,於第 496 條一般再審事由外,追加「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與「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兩款專屬事由,以再審層級補回小額事件被縮減的審級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是什麼?

對不得上訴三審的事件追加兩個專屬再審事由: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判決。

Q2怎麼判斷我的案件不能上訴三審?

主要看訴訟標的金額,現行門檻為 150 萬元,150 萬元以下民事事件通常不得上訴三審,判決書救濟教示會載明。

Q3漏未斟酌的重要證物和新發現證物差在哪?

漏未斟酌是當時有提出但法官沒處理,走第497條;新發現證物是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走第496條第13款。

Q4一造辯論判決還能翻案嗎?

可以。只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如住院、車禍、不可抗力),即可依第497條後段提起再審。

Q5提起第497條再審要在多久內?

知悉事由起 30 日的不變期間內,自判決確定起最長 5 年(第500條)。

Q6第497條再審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為再審對象的原確定判決法院提起,即作成第二審確定判決的法院(第499條)。

Q7什麼算正當理由不到場?

住院、急診、車禍、天災等可客觀證明的不可抗力事由,並能佐證有通知法院,空言請假不算。

Q8第497條再審勝算高嗎?

關鍵在漏未斟酌的須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物,若是次要或無關核心爭點的證據,再審多半不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497條第496條
適用事件限不得上訴三審之事件所有再審事件
重要證物當時有提出但漏未斟酌第13款指當時不知或不能使用的新證物
一造辯論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遭一造辯論可救濟無此專屬事由
聲請期間知悉起30日、最長5年知悉起30日、最長5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38条(再審の事由)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51조(재심사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之事由)
🇩🇪 德國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 Restitutionskla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593 et s.(recours en 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relief from fin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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