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上訴利益之計算)
- 1.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2.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 4.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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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後,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始得上訴第三審。
Q · 案子要打到最高法院,金額要多少才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如果因上訴所能受的利益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就不得上訴第三審。這裡的「上訴利益」是指上訴全勝時能多拿回或少賠多少,而非起訴的訴訟標的總額。第 2 項把第 427 條簡易程序但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的案件一併納入同一門檻;第 3 項授權司法院在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間調整。
白話解讀
想打到最高法院?先過這道「100 萬門檻」的金錢篩選。這條告訴你:財產權訴訟在二審敗訴後,你想上第三審爭取的「利益」必須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不然法律直接把你擋在門外。這個「利益」不是訴訟金額,而是你上訴如果全勝能多拿回多少。例如你一審被判賠 250 萬,二審維持,你上訴希望一毛不賠,上訴利益就是 250 萬。但你一審贏了 200 萬,想再爭額外 80 萬,那上訴利益就是 80 萬,上不了第三審。第 2 項把簡易程序(第 427 條)的案子一併拉進 100 萬門檻。第 3 項則給司法院彈性空間,可以根據經濟情勢在 50 萬到 150 萬間調整。這條是最現實的現實:最高法院不辦小案子,你的案子夠不夠「大」,決定你能不能見到大法官。
法律定性
上訴利益額門檻,是指財產權訴訟欲上訴第三審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必須超過法定數額(現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的程序限制。其數額以準用訴訟標的價額的方法,按上訴人聲明不服的範圍計算,而非起訴時主張的總金額。此門檻是限制終審法院受理範圍、分配司法資源的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若上訴利益 > 1,000,000 元 → 符合第三審金額門檻;若 ≤ 1,000,000 元 → 不得上訴第三審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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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算「上訴利益」?是我告的金額還是判決金額?▾
都不是,是你上訴全勝能多拿回的差額。例如你告 300 萬,一審判你 200 萬,你對沒判的 100 萬不服,上訴利益就是 100 萬;對方若不服那 200 萬,他的上訴利益是 200 萬,各自上訴的利益分開算。第 4 項明定準用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法。
Q2金額差一點點就 100 萬,真的沒辦法嗎?▾
現行法就是這樣,99 萬 9,999 元也上不了第三審,這是硬門檻。可能的思路有三:檢查是否還有其他請求可合併把總值拉到逾 100 萬、評估是否有重要法律爭議循其他救濟途徑、或關注司法院是否調整門檻。多數小額案件最後在二審就確定。
Q3簡易訴訟也能上第三審嗎?▾
有條件可以。第 2 項規定簡易程序(第 427 條)案件,若在二審是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常見於合併或追加之訴擴張金額),仍可上第三審,但同樣須上訴利益逾 100 萬元。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則二審終結,不在此範圍。
Q4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是什麼?▾
規定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的金額門檻:上訴利益不逾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是案件能否進最高法院的金錢篩選。
Q5上訴利益和訴訟標的金額差在哪?▾
訴訟標的金額是起訴主張的總數,上訴利益是上訴全勝能多拿或少賠的差額,兩者常被混淆而誤判能否上訴。
Q6什麼叫「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指上訴人對二審判決聲明不服、若全部勝訴所能改變的金額,準用訴訟標的價額的計算方法認定。
Q7第三審和第二審審理範圍差在哪?▾
第二審是事實審可重新認定事實,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上只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查事實。
Q8民訴 466 條的第三審怎麼上訴?▾
先算上訴利益是否逾 100 萬 → 確認非小額訴訟 → 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委任律師或合格代理人提起。
Q9上訴利益怎麼算?▾
以上訴人聲明不服的範圍、若全勝能多拿或少賠的金額計算,準用訴訟標的價額規定,各方上訴分開算。
Q10上訴第三審要多少費用?▾
裁判費按上訴利益依比例計算,且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律師費另計,建議起訴前一併評估成本。
Q11怎麼證明上訴利益超過 100 萬?▾
以原判決金額與你聲明改判金額的差額為據,於上訴狀載明計算方式,由法院依準用訴訟標的價額認定。
Q12上訴利益門檻 vs 訴訟標的金額哪個決定能否上訴?▾
決定關鍵是上訴利益而非訴訟標的總額。告 300 萬但只爭 80 萬,上訴利益就是 80 萬,達不到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程序類型 | 第三審門檻 | 終審 | 依據 |
|---|---|---|---|
| 通常訴訟程序 | 上訴利益逾 100 萬元 | 第三審(最高法院) | 民訴 466 第 1 項 |
| 簡易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 上訴利益逾 100 萬元 | 第三審(最高法院) | 民訴 466 第 2 項、第 427 條 |
| 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 | 不得上訴第三審 | 第二審終結 | 民訴小額程序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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