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上訴利益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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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1️⃣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
II 對於「2️⃣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III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
🥣司法院91年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釋(民國91年01月29日)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上訴第三審,標的至少150萬元
💇立法理由:
因應社會經濟之成長,並期低額訴訟早日確定,及合理分配有限之訴訟資源
IV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㈠「單純財產權」事件使有適用
㈡財產權「合併非財產權」:「不受」150萬限制(仍要有「牽連關係」)
㈢「價額恆定」主義:上訴利益以「起訴時」為準
㈣上訴「有理由」時,「客觀上所得」之利益為準,「無關」標的物之「價額」
㈤計算方式:
⒈原則:合併上訴「合併」計算/分別上訴「分別」計算
⒉例外:
⑴「預備」訴訟:合併上訴,但「不合併」計算(類推§77-2擇價額「最高」者)
⑵「普通」共同訴訟:「分別」上訴卻「合併」計算(被罵)
gracia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準用 77-2
77-1
zonemao22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司法院91年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釋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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