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則阻其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即確定。
Q · 判決下來後,我什麼時候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後才行,通常送達次日起 20 天期滿即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得上訴的判決要等「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確定時點是上訴期間屆滿時;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第 440 條、第 161 條)。若雙方收到判決的日期不同,以最後收到的一方屆滿日為準。不得上訴的判決(如小額訴訟、第三審)則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沒有 20 天緩衝。確定後可聲請確定證明書(第 399 條),再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執行。
判決書寄到你家的那一刻,它其實還不算「數」。它處於一種懸浮狀態:理論上可以被推翻,對方也可以推翻。但 20 天後(民訴§440),如果兩邊都沒動作,判決會突然「鎖死」。這個瞬間的切換有名字,叫「判決確定」,它是整個民事訴訟最重要的一條分界線。沒確定前,你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也不能拿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贏了也像沒贏。一旦確定,對方再也不能翻盤,你可以聲請確定證明書(第399條),開始收錢、搬家、走所有下一步。但門檻就在那 20 天裡,算錯一天,你的上訴不合法;催錯對方,你反而給他延長的機會。本條第二項則處理另一種情況:不能上訴的判決(例如小額訴訟、第三審)宣示的那一刻就確定,沒有 20 天緩衝。打官司的人如果不知道自己站在哪一邊,就等於不知道戰鬥什麼時候結束。
判決確定,指民事判決喪失以通常上訴方法推翻之可能性、發生形式確定力的狀態。依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得上訴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判決確定後始生既判力與執行力,為強制執行、戶政登記等後續程序的時間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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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判決確定之後。確定日為判決送達次日起算 20 日期滿。雙方收受日不同時以最後一方屆滿日為準。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第399條),再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執行。
是的。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的次日起算(第161條),不論你是否已閱讀。送達回證上簽收那天即起算點,內容複雜時應立即諮詢律師,避免錯過 20 日不變期間。
不用。小額訴訟、第三審等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沒有 20 天緩衝期,當下即生既判力與執行力。
得上訴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不得上訴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確定。是民事訴訟最重要的分界線。
送達只是收到判決書、開始起算上訴期;確定是 20 天期滿後喪失被推翻可能,兩者差 20 天。
確定判決就同一事件對當事人與法院產生拘束力,禁止重複起訴與矛盾裁判,基準時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
確定判決已不可上訴;假執行宣告是判決確定前先准執行,但可能因上訴審改判而回復原狀。
送達次日起算 20 日屆滿即確定;雙方收受日不同時取最後一方屆滿日為準。
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第399條)→ 持確定判決與證明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低(數百元規費),通常數日至一兩週核發,視法院作業而定。
查對方上訴狀是否在期間內提出、有無繳裁判費與簽名、是否附理由,任一瑕疵都可能使上訴不合法。
得上訴判決等上訴期間屆滿才確定(有 20 天緩衝);不得上訴判決宣示或公告當下即確定,無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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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得以書狀或筆錄準備之。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送達」修正為「公告」。
言詞辯論,得以書狀或筆錄準備之。
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書記官,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
為配合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送達」修正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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