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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判決確定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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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2. 2.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期間內有合法上訴則阻其確定;不得上訴的判決於宣示或公告時即確定。

Q · 判決下來後,我什麼時候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後才行,通常送達次日起 20 天期滿即確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得上訴的判決要等「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確定時點是上訴期間屆滿時;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第 440 條、第 161 條)。若雙方收到判決的日期不同,以最後收到的一方屆滿日為準。不得上訴的判決(如小額訴訟、第三審)則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沒有 20 天緩衝。確定後可聲請確定證明書(第 399 條),再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執行。

深度解讀

判決書寄到你家的那一刻,它其實還不算「數」。它處於一種懸浮狀態:理論上可以被推翻,對方也可以推翻。但 20 天後(民訴§440),如果兩邊都沒動作,判決會突然「鎖死」。這個瞬間的切換有名字,叫「判決確定」,它是整個民事訴訟最重要的一條分界線。沒確定前,你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也不能拿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贏了也像沒贏。一旦確定,對方再也不能翻盤,你可以聲請確定證明書(第399條),開始收錢、搬家、走所有下一步。但門檻就在那 20 天裡,算錯一天,你的上訴不合法;催錯對方,你反而給他延長的機會。本條第二項則處理另一種情況:不能上訴的判決(例如小額訴訟、第三審)宣示的那一刻就確定,沒有 20 天緩衝。打官司的人如果不知道自己站在哪一邊,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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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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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