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5 條(代表訴訟之損害賠償)
- 1.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2.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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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5 條規定,代表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起訴股東須賠董事;顯屬實在則董事須賠股東。
Q · 代表訴訟告輸了,要賠董事嗎?
依公司法第 215 條第 1 項,只有當代表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顯屬虛構」且經終局判決確定,起訴股東才需賠償被訴董事因該訴訟所受的損害。單純舉證不足、法律見解分歧或程序瑕疵導致的敗訴,都不觸發賠償。反之第 2 項規定,事實「顯屬實在」時,被訴董事須賠償股東的訴訟損害。
白話解讀
公司法214條讓持股超過1%的小股東可以代替公司告董事,聽起來是制衡不法經營者的正義武器。但每把武器都有後座力。215條就是這個後座力的精算公式。第一項:如果你代表公司告董事,結果法院終局判決認定你的指控「顯屬虛構」,你要賠董事因為這場官司受到的損害。第二項反過來:如果事實「顯屬實在」,董事要賠你因為打官司受到的損害。關鍵詞是「顯屬」,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你不是「告輸就賠」,而是「惡意捏造才賠」。你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敗訴,但只要指控不是憑空編造,215條第一項不會咬到你。同樣地,董事敗訴也不代表就要賠你訴訟損害,要法院認定事實「顯屬實在」才行。法律在這裡設計了一個精密的對稱結構:懲罰濫訴的股東,也懲罰真正犯錯的董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5 條規範股東代表訴訟(第 214 條)終局判決確定後的對稱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者,由起訴股東賠償被訴董事;顯屬實在者,由被訴董事賠償起訴股東,其賠償範圍均限於「因該訴訟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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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表訴訟告輸了,一定要賠董事嗎?▾
不一定。215條第1項的要件是「事實顯屬虛構」,不是敗訴。舉證不足、法律見解不同、程序問題導致的敗訴,都不觸發賠償。只有指控從根本上就是編造的才會被反咬,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注意214條第2項另有股東敗訴致公司受損的責任,與215條是兩個獨立請求。
Q2告贏了,董事要賠我什麼?▾
215條第2項規定,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董事要賠你因此訴訟所受的損害,主要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用與合理時間精力損失。賠的是你個人,公司的損害賠償則是214條代表訴訟判決本身的結果。
Q3什麼情況會被認定「事實顯屬虛構」?▾
「顯屬虛構」指一看就知道是捏造,不是事後證明不成立就算。若你根據財報異常與關聯交易紀錄合理懷疑,即使證據不夠也不會被認為虛構。起訴前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是排除被認定虛構風險最有效的方式。
Q4公司法215條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判決確定後的對稱賠償規定:事實顯屬虛構股東賠董事,顯屬實在董事賠股東。
Q5「顯屬虛構」是什麼意思?▾
指一望即知為憑空捏造的高門檻,非敗訴即虛構;合理懷疑加部分事證即使敗訴也不算。
Q6代表訴訟是什麼?▾
持股達門檻股東於公司怠於追究時,代位公司對董事提起的訴訟,依214條提起。
Q7215條兩項分別規範什麼?▾
第1項虛構→股東賠董事;第2項實在→董事賠股東,賠償都限於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Q8代表訴訟怎麼提起?▾
蒐證→書面請求監察人提告→監察人30日不告→股東自行起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215條賠償範圍怎麼算?▾
限於『因該訴訟所受損害』,主要為律師費、訴訟費及合理時間精力損失。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顯屬虛構?▾
起訴前委託會計師出具獨立財務查核報告,證明指控有專業基礎。
Q11215條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197條,自判決確定知悉損害起2年、事件起最長10年。
Q12215條 vs 214條第2項差在哪?▾
215條是顯屬虛構/實在的對稱賠償;214條第2項是股東敗訴致公司受損的責任,兩者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賠償方向 | 賠償範圍 | 依據 |
|---|---|---|---|
|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 | 起訴股東 → 被訴董事 | 董事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 215條第1項 |
|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 | 被訴董事 → 起訴股東 | 股東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 215條第2項 |
|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 | 不觸發215條賠償 | (另見214條第2項對公司之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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