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5 條(代表訴訟之損害賠償)
- 1.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2.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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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5 條規定,代表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起訴股東須賠董事;顯屬實在則董事須賠股東。
Q · 代表訴訟告輸了,要賠董事嗎?
依公司法第 215 條第 1 項,只有當代表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顯屬虛構」且經終局判決確定,起訴股東才需賠償被訴董事因該訴訟所受的損害。單純舉證不足、法律見解分歧或程序瑕疵導致的敗訴,都不觸發賠償。反之第 2 項規定,事實「顯屬實在」時,被訴董事須賠償股東的訴訟損害。
白話解讀
公司法214條讓持股超過1%的小股東可以代替公司告董事,聽起來是制衡不法經營者的正義武器。但每把武器都有後座力。215條就是這個後座力的精算公式。第一項:如果你代表公司告董事,結果法院終局判決認定你的指控「顯屬虛構」,你要賠董事因為這場官司受到的損害。第二項反過來:如果事實「顯屬實在」,董事要賠你因為打官司受到的損害。關鍵詞是「顯屬」,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你不是「告輸就賠」,而是「惡意捏造才賠」。你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敗訴,但只要指控不是憑空編造,215條第一項不會咬到你。同樣地,董事敗訴也不代表就要賠你訴訟損害,要法院認定事實「顯屬實在」才行。法律在這裡設計了一個精密的對稱結構:懲罰濫訴的股東,也懲罰真正犯錯的董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5 條規範股東代表訴訟(第 214 條)終局判決確定後的對稱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者,由起訴股東賠償被訴董事;顯屬實在者,由被訴董事賠償起訴股東,其賠償範圍均限於「因該訴訟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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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1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股東代表訴訟(214條)判決確定後的對稱賠償:事實顯屬虛構股東賠董事,顯屬實在董事賠股東。
Q2代表訴訟告輸一定要賠董事嗎?▾
不是。要件是事實「顯屬虛構」,不是敗訴。舉證不足或見解分歧而敗訴不觸發賠償。
Q3什麼叫「顯屬虛構」?▾
指一看就知是憑空捏造,門檻很高;合理懷疑加部分證據即使敗訴也不算虛構。
Q4告贏了董事要賠我什麼?▾
事實顯屬實在確定時,董事賠你因該訴訟所受損害,主要是律師費、訴訟費等。
Q5215條的賠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197條侵權時效,自判決確定知悉損害起2年、事件起最長10年。
Q6監察人不提告我可以自己告嗎?▾
可以,依214條請求監察人30日內不起訴,股東才取得自行起訴資格。
Q7多位董事被告風險會變大嗎?▾
會。虛構時各董事可分別求償訴訟損害,風險呈乘數放大。
Q8起訴前怎麼降低被反告風險?▾
委託會計師出具獨立財務查核報告,證明指控有專業基礎,幾乎排除被認定虛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賠償方向 | 賠償範圍 | 依據 |
|---|---|---|---|
|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 | 起訴股東 → 被訴董事 | 董事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 215條第1項 |
|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 | 被訴董事 → 起訴股東 | 股東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 215條第2項 |
|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 | 不觸發215條賠償 | (另見214條第2項對公司之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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