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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15代表訴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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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 2.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5 條規定,代表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起訴股東須賠董事;顯屬實在則董事須賠股東。

Q · 代表訴訟告輸了,要賠董事嗎?

不一定,只有事實『顯屬虛構』才要賠

依公司法第 215 條第 1 項,只有當代表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顯屬虛構」且經終局判決確定,起訴股東才需賠償被訴董事因該訴訟所受的損害。單純舉證不足、法律見解分歧或程序瑕疵導致的敗訴,都不觸發賠償。反之第 2 項規定,事實「顯屬實在」時,被訴董事須賠償股東的訴訟損害。

白話解讀

公司法214條讓持股超過1%的小股東可以代替公司告董事,聽起來是制衡不法經營者的正義武器。但每把武器都有後座力。215條就是這個後座力的精算公式。第一項:如果你代表公司告董事,結果法院終局判決認定你的指控「顯屬虛構」,你要賠董事因為這場官司受到的損害。第二項反過來:如果事實「顯屬實在」,董事要賠你因為打官司受到的損害。關鍵詞是「顯屬」,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你不是「告輸就賠」,而是「惡意捏造才賠」。你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敗訴,但只要指控不是憑空編造,215條第一項不會咬到你。同樣地,董事敗訴也不代表就要賠你訴訟損害,要法院認定事實「顯屬實在」才行。法律在這裡設計了一個精密的對稱結構:懲罰濫訴的股東,也懲罰真正犯錯的董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5 條規範股東代表訴訟(第 214 條)終局判決確定後的對稱損害賠償責任:訴訟所依據事實顯屬虛構者,由起訴股東賠償被訴董事;顯屬實在者,由被訴董事賠償起訴股東,其賠償範圍均限於「因該訴訟所受之損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表訴訟告輸了,一定要賠董事嗎?

不一定。215條第1項的要件是「事實顯屬虛構」,不是敗訴。舉證不足、法律見解不同、程序問題導致的敗訴,都不觸發賠償。只有指控從根本上就是編造的才會被反咬,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注意214條第2項另有股東敗訴致公司受損的責任,與215條是兩個獨立請求。

Q2告贏了,董事要賠我什麼?

215條第2項規定,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董事要賠你因此訴訟所受的損害,主要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用與合理時間精力損失。賠的是你個人,公司的損害賠償則是214條代表訴訟判決本身的結果。

Q3什麼情況會被認定「事實顯屬虛構」?

「顯屬虛構」指一看就知道是捏造,不是事後證明不成立就算。若你根據財報異常與關聯交易紀錄合理懷疑,即使證據不夠也不會被認為虛構。起訴前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是排除被認定虛構風險最有效的方式。

Q4公司法215條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判決確定後的對稱賠償規定:事實顯屬虛構股東賠董事,顯屬實在董事賠股東。

Q5「顯屬虛構」是什麼意思?

指一望即知為憑空捏造的高門檻,非敗訴即虛構;合理懷疑加部分事證即使敗訴也不算。

Q6代表訴訟是什麼?

持股達門檻股東於公司怠於追究時,代位公司對董事提起的訴訟,依214條提起。

Q7215條兩項分別規範什麼?

第1項虛構→股東賠董事;第2項實在→董事賠股東,賠償都限於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Q8代表訴訟怎麼提起?

蒐證→書面請求監察人提告→監察人30日不告→股東自行起訴,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215條賠償範圍怎麼算?

限於『因該訴訟所受損害』,主要為律師費、訴訟費及合理時間精力損失。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顯屬虛構?

起訴前委託會計師出具獨立財務查核報告,證明指控有專業基礎。

Q11215條求償時效多久?

依民法197條,自判決確定知悉損害起2年、事件起最長10年。

Q12215條 vs 214條第2項差在哪?

215條是顯屬虛構/實在的對稱賠償;214條第2項是股東敗訴致公司受損的責任,兩者獨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賠償方向賠償範圍依據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起訴股東 → 被訴董事董事因該訴訟所受損害215條第1項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被訴董事 → 起訴股東股東因該訴訟所受損害215條第2項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不觸發215條賠償(另見214條第2項對公司之責任)

賠償方向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
起訴股東 → 被訴董事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
被訴董事 → 起訴股東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
不觸發215條賠償

賠償範圍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
董事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
股東因該訴訟所受損害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
(另見214條第2項對公司之責任)

依據

事實顯屬虛構(判決確定)
215條第1項
事實顯屬實在(判決確定)
215條第2項
一般舉證不足敗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847条(株主代表訴訟)系統
韓國상법 제403조·제405조(주주 대표소송)
德國AktG §§ 147–149(Klagezulass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252(action sociale ut singuli)
美國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FRCP 23.1;Del. Gen. Corp. Law § 327 security-for-expen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選任及解任,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0181207 制定)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選任及解任,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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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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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5 條規定:「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