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4 條
- 1.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 2.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3.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 4.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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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14條規定,持股滿六個月、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訴,監察人30日不提則股東得代位起訴,裁判費超過60萬部分暫免。
Q · 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公司不告他,小股東能告嗎?
依公司法第214條,繼續持股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先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30日內不提起,股東即得「為公司」自行提訴。勝訴利益歸公司,裁判費超過新臺幣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法院並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
白話解讀
董事掏空公司、圖利自己,公司卻不告他。也許是因為其他董事是同一夥的,也許是監察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身為小股東,你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投資被蠶食,公司體制內的人沒有一個要動手。214 條就是為這個絕望時刻設計的最後武器。只要你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持續持有六個月以上,你可以先書面請求監察人動手。監察人 30 天內不起訴?你自己上。你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告,而是「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勝訴的利益歸公司、歸全體股東。裁判費超過六十萬的部分暫免徵收,法院還可以幫你選律師。這條從 1966 年的「持股一年、百分之十」一路放寬到現在的「六個月、百分之一」,每一次修法都在降低門檻。立法者的訊息很明確:不要讓小股東告不起。
法律定性
股東代位訴訟(公司法第214條)指當公司怠於對違法董事追究責任時,符合持股要件(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少數股東,於先行請求監察人提訴而監察人30日內不作為後,得以股東身分「為公司」對董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制度,勝訴利益歸屬公司而非提訴股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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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14條是什麼?▾
少數股東代位訴訟的依據,公司不告違法董事時股東可代替公司提告。
Q2股東代位訴訟持股門檻多少?▾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Q3代位訴訟打贏錢歸誰?▾
歸公司,不歸提訴股東個人,間接提升持股價值。
Q4一定要先請求監察人嗎?▾
是。須先書面請求監察人提訴,等30日不作為才能自行提訴。
Q5散戶能聯合湊到1%嗎?▾
可以,本條未限單一股東,多人合計達1%、各自持股滿六月即可。
Q6裁判費可以免嗎?▾
超過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但敗訴時法院仍會催收。
Q7打輸了要賠公司嗎?▾
若因敗訴致公司受損,起訴股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Q8可以請法院幫忙找律師嗎?▾
可以,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214代位訴訟 | 公司法212股東會決議提訴 | 投保法10-1代位訴訟 |
|---|---|---|---|
| 提訴主體 | 持股滿六月達1%之股東 | 股東會決議後由監察人/特定人代表 | 證券投資人保護中心 |
| 持股門檻 | 六個月+1% | 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無持股門檻(保護中心發動) |
| 裁判費 | 超過60萬部分暫免 | 依一般規定 | 得聲請免供擔保、費用減免 |
| 適用對象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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