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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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14條僅就無限公司有少數股東之代位訴訟規定,卻不見「有限公司」設有類似規定,故學者認為,代表訴訟制度於有限公司有存在必要,在法無明文有限公司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應可類推214、215條規定,使得股東得代表公司向違反義務董事行使歸入權或請求損害賠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代位訴訟
II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代位訴訟(derivative suit)
🔵陳彥良師:
214是閹割的股東代位訴訟
贏了算大家,輸了算自己
股東可能傾向透過投保中心
III 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IV 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yichenn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股東代表訴訟、代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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