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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13公司董事訴訟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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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人,以避免董事長代表公司告自己的利益衝突。

Q ·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誰代表公司出庭?

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也可另選代表人

依公司法第 213 條,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不信任監察人,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代表公司打官司。反過來,董事告公司(如追討報酬)時,應訴方也是由監察人代表。這條解決的是公司「手」要打公司「腦」時,誰來指揮這隻手的結構性問題。

白話解讀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問題來了:誰出面代表公司?讓其他董事代表?他們可能跟被告是同一圈的人,利益衝突明擺著。讓董事長代表?他可能就是被告本人。這條的解法乾淨俐落: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來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們連監察人都信不過,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來代表公司打這場官司。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是董事要告公司(比如追討報酬或請求免責),代表公司出庭應訴的也是監察人。這條看似只是程序規定,但它解決的是公司訴訟中最根本的結構性問題:當公司的「手」要打自己的「腦」,誰來指揮這隻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3 條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的代表權規範,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並得另選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之人,以排除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因利益衝突而不宜代表公司的情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告董事時誰代表公司?

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監察人本職是監督董事;股東會也可另選代表人取代。

Q2監察人代表公司是自己決定要告嗎?

不是。提訴決定權在股東會(第 212 條),監察人是執行決議、站上原告席的代表人。

Q3股東會另選的代表人一定要是股東嗎?

不限。可選任外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作為監察人也可能利益衝突時的保險。

Q4公司沒設監察人怎麼辦?

回到股東會另選代表人;股東會也開不成時,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Q5監察人為什麼要代表公司告董事?

因監察人職責本就是監督董事,由他代表最能避免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告自己人的利益衝突。

Q6什麼是公司與董事間訴訟?

指公司對董事(如掏空、追究責任)或董事對公司(如追討報酬、請求免責)所提起的訴訟,雙向都適用本條。

Q7公司法 213 條的『法律另有規定』指什麼?

指例外情形,如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代表、未設監察人公司由股東會另選或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Q8公司要告董事,程序怎麼走?

股東會決議提訴(第 212 條)→ 確認由監察人代表 → 必要時另選代表人 → 30 日內由代表人起訴,可併聲請假扣押。

Q9股東會怎麼另選訴訟代表人?

在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出席過半、表決權過半)選任,對象不限股東,可選外部律師或專業人士。

Q10監察人不告董事怎麼辦?

股東會可另選代表人取代;或持股六個月以上且持股 1% 以上股東依第 214 條自行代位提訴。

Q11怎麼確認代表公司的人有合法授權?

查驗監察人身分是否有效、股東會另選程序是否合法;資格有瑕疵可在訴訟中提程序抗辯。

Q12監察人代表 vs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差在哪?

監察人是法定常態代表;股東會另選是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時的備案,需股東會普通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代表模式適用情形決定權風險
監察人代表公司設有監察人之常態股東會(第 212 條)監察人與董事交情可能放水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需事先安排,否則延誤 30 日期限
審計委員會代表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需置換條文中「監察人」為審計委員會理解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未設監察人且股東會無法選任法院依聲請程序較費時

適用情形

監察人代表
公司設有監察人之常態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
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
審計委員會代表
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未設監察人且股東會無法選任

決定權

監察人代表
股東會(第 212 條)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
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
審計委員會代表
審計委員會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法院依聲請

風險

監察人代表
監察人與董事交情可能放水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
需事先安排,否則延誤 30 日期限
審計委員會代表
需置換條文中「監察人」為審計委員會理解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程序較費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 第386条(監査役による会社の代表)
韓國상법 제394조(이사와 회사 간 소송에서 감사의 대표)
中國《公司法》监事会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之职权(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代表公司)
德國AktG § 112(Vertretung der Gesellschaft durch den Aufsichtsrat gegenüber Vorstandsmitgliedern)
美國Delaware 衍生訴訟架構:由董事會或特別訴訟委員會(special litigation committee)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提訴,無監察人代表模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股份總數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前項情形,法院因董事之聲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害時,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 監察人名詞
(0181207 制定)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股份總數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前項情形,法院因董事之聲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害時,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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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