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3 條(公司董事訴訟之代表)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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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人,以避免董事長代表公司告自己的利益衝突。
Q ·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誰代表公司出庭?
依公司法第 213 條,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不信任監察人,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代表公司打官司。反過來,董事告公司(如追討報酬)時,應訴方也是由監察人代表。這條解決的是公司「手」要打公司「腦」時,誰來指揮這隻手的結構性問題。
白話解讀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問題來了:誰出面代表公司?讓其他董事代表?他們可能跟被告是同一圈的人,利益衝突明擺著。讓董事長代表?他可能就是被告本人。這條的解法乾淨俐落: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來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們連監察人都信不過,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來代表公司打這場官司。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是董事要告公司(比如追討報酬或請求免責),代表公司出庭應訴的也是監察人。這條看似只是程序規定,但它解決的是公司訴訟中最根本的結構性問題:當公司的「手」要打自己的「腦」,誰來指揮這隻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3 條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的代表權規範,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並得另選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之人,以排除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因利益衝突而不宜代表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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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告董事時誰代表公司?▾
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監察人本職是監督董事;股東會也可另選代表人。
Q2監察人代表公司是自己決定要告嗎?▾
不是。提訴決定權在股東會(第 212 條),監察人是執行決議、站上原告席的代表人。
Q3股東會另選的代表人一定要是股東嗎?▾
不限。可選任外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作為監察人也可能利益衝突時的保險。
Q4公司沒設監察人怎麼辦?▾
回到股東會另選代表人;股東會也開不成時,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Q5董事要告公司,公司由誰應訴?▾
同樣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應訴,不是由現任董事會出面,以免袒護前同事。
Q6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還適用第 213 條嗎?▾
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時,由審計委員會成員代表公司,屬「法律另有規定」。
Q7監察人和被告董事交情好會放水嗎?▾
股東會可另選代表人;監察人消極時,少數股東得依第 214 條代位提訴。
Q8用錯代表人會怎樣?▾
代表權有瑕疵時,對方可在訴訟中提程序抗辯,影響訴訟合法性甚至遭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代表模式 | 適用情形 | 決定權 | 風險 |
|---|---|---|---|
| 監察人代表 | 公司設有監察人之常態 | 股東會(第 212 條) | 監察人與董事交情可能放水 |
|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 | 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 | 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 | 需事先安排,否則延誤 30 日期限 |
| 審計委員會代表 | 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 審計委員會 | 需置換條文中「監察人」為審計委員會理解 |
|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未設監察人且股東會無法選任 | 法院依聲請 | 程序較費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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