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人,以避免董事長代表公司告自己的利益衝突。
Q ·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誰代表公司出庭?
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也可另選代表人
依公司法第 213 條,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不信任監察人,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代表公司打官司。反過來,董事告公司(如追討報酬)時,應訴方也是由監察人代表。這條解決的是公司「手」要打公司「腦」時,誰來指揮這隻手的結構性問題。
公司要告自己的董事,問題來了:誰出面代表公司?讓其他董事代表?他們可能跟被告是同一圈的人,利益衝突明擺著。讓董事長代表?他可能就是被告本人。這條的解法乾淨俐落: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為監察人的職責本來就是監督董事。如果股東們連監察人都信不過,股東會可以另選一個人來代表公司打這場官司。反過來也一樣,如果是董事要告公司(比如追討報酬或請求免責),代表公司出庭應訴的也是監察人。這條看似只是程序規定,但它解決的是公司訴訟中最根本的結構性問題:當公司的「手」要打自己的「腦」,誰來指揮這隻手?
公司法第 213 條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的代表權規範,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並得另選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之人,以排除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因利益衝突而不宜代表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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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因監察人本職是監督董事;股東會也可另選代表人取代。
不是。提訴決定權在股東會(第 212 條),監察人是執行決議、站上原告席的代表人。
不限。可選任外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作為監察人也可能利益衝突時的保險。
回到股東會另選代表人;股東會也開不成時,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因監察人職責本就是監督董事,由他代表最能避免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告自己人的利益衝突。
指公司對董事(如掏空、追究責任)或董事對公司(如追討報酬、請求免責)所提起的訴訟,雙向都適用本條。
指例外情形,如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代表、未設監察人公司由股東會另選或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股東會決議提訴(第 212 條)→ 確認由監察人代表 → 必要時另選代表人 → 30 日內由代表人起訴,可併聲請假扣押。
在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出席過半、表決權過半)選任,對象不限股東,可選外部律師或專業人士。
股東會可另選代表人取代;或持股六個月以上且持股 1% 以上股東依第 214 條自行代位提訴。
查驗監察人身分是否有效、股東會另選程序是否合法;資格有瑕疵可在訴訟中提程序抗辯。
監察人是法定常態代表;股東會另選是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時的備案,需股東會普通決議。
| 代表模式 | 適用情形 | 決定權 | 風險 |
|---|---|---|---|
| 監察人代表 | 公司設有監察人之常態 | 股東會(第 212 條) | 監察人與董事交情可能放水 |
| 股東會另選代表人 | 監察人有利益衝突或不可信任 | 股東會普通決議選任 | 需事先安排,否則延誤 30 日期限 |
| 審計委員會代表 | 公開發行公司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 審計委員會 | 需置換條文中「監察人」為審計委員會理解 |
|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未設監察人且股東會無法選任 | 法院依聲請 | 程序較費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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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有股份總數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前項情形,法院因董事之聲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害時,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
有股份總數十分一以上之股東得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前項情形,法院因董事之聲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害時,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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