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216

快速跳轉
  1. 1.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4.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6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至少一人須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須二人以上,並與公司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Q · 被朋友邀請掛名當監察人,真的不用做事嗎?

不是。監察人與公司是委任關係,掛名也要負注意義務

依公司法第 216 條第 3 項,公司與監察人間的關係從民法委任之規定,這代表監察人是受任人,依民法第 535 條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司若發生掏空或違法經營,而你從未行使監督權,股東可依公司法第 224 條追究責任。「我只是掛名」在法律上等於「你該監督而未監督」,並非免責事由。

白話解讀

誰來看住公司的錢?不是股東自己,不是員工,法律指定了一個角色:監察人。216條是這個角色的誕生條款。股東會選出來的,不限於股東本身(民國90年修法拿掉了這個限制),但至少要有一個人在台灣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更嚴格,監察人至少兩位,全體持股比例還要符合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公司跟監察人之間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這意味著監察人有受任人的注意義務,不是掛個名就好。而且,監察人的資格門檻跟董事一樣:曾犯詐欺、背信、侵占被判刑確定的人,不能當監察人(準用第30條)。行為能力的要求也準用董事的規定。法律把監察人當作公司治理的第二道防線來設計,入口就卡得很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選任與資格基礎規範,確立四項要件: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至少一人須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須二人以上且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為民法委任關係,並準用第 30 條消極資格及第 192 條行為能力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人掛名不做事會有什麼後果?

公司法 216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是委任關係,依民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公司發生掏空或違法經營而你從未行使監督權,股東可依公司法第 224 條追究連帶賠償責任。想脫身須正式辭任並完成辭任登記,否則責任不會因口頭說不幹而結束。

Q2公開發行公司的監察人跟非公開發行公司有什麼不同?

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至少二人以上,且全體合計持股比例須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法律上一人即可。更大差異是公開發行公司若依證交法設審計委員會,可完全不設監察人,且此選擇實務上難以回頭。

Q3公司法 216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選任與資格基礎,確立由股東會選任、住所、人數與委任關係四項要件。

Q4監察人是什麼?

由股東會選任、負責查核公司業務與財務的法定監督機關,與公司成立委任關係並負注意義務。

Q5什麼是監察人的消極資格?

本條準用第 30 條,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判刑確定且未逾一定期間者,不得擔任監察人。

Q6監察人和獨立董事差在哪?

監察人是公司法法定機關;獨立董事依證交法設置,設審計委員會後可替代監察人,兩者為替代關係。

Q7監察人怎麼選任?

由股東會選任;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者,準用第 216-1 條提名程序,並須符合第 30 條資格。

Q8被邀請當監察人前該做什麼?

確認自身無第 30 條資格事由 → 要求查閱近三年財報 → 釐清持股與住所要件 → 評估委任責任與 D&O 保險。

Q9監察人想辭任怎麼做?

正式向公司提出辭任並完成辭任登記,責任始得結束;口頭說「不幹了」不生免責效力。

Q10怎麼判斷監察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

看是否實際行使查帳、調查、列席董事會等監督權,並留存紀錄;完全不作為即難主張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Q11監察人 vs 審計委員會哪個適用?

非公開發行公司一律設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設審計委員會後得不設監察人,且實務上難以回頭。

Q12監察人 vs 董事責任差在哪?

兩者皆準用第 30 條與第 23 條,但董事執行業務、監察人負監督查核,責任成立的行為態樣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
設置依據公司法第 216 條(法定必備機關)證交法第 14-2 條(部分公司強制)證交法第 14-4 條(可替代監察人)
適用公司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設置之公開發行公司
與監察人關係本體可並存設置後得不設監察人(替代)
核心職能查核業務與財務、調查權董事會內監督與專業判斷監督財報與內控、取代監察人職權

監察人

設置依據
公司法第 216 條(法定必備機關)
適用公司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與監察人關係
本體
核心職能
查核業務與財務、調查權

獨立董事

設置依據
證交法第 14-2 條(部分公司強制)
適用公司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發行公司
與監察人關係
可並存
核心職能
董事會內監督與專業判斷

審計委員會

設置依據
證交法第 14-4 條(可替代監察人)
適用公司
依規定設置之公開發行公司
與監察人關係
設置後得不設監察人(替代)
核心職能
監督財報與內控、取代監察人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29条(役員の選任、監査役を含む)・第335条(監査役の資格)
韓國상법 제409조(감사의 선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023 修订后亦得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德國AktG § 101(Bestellung der Aufsichtsratsmitglied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75(conseil de surveillance)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301(audit committee;美國公司法無強制單獨監察人之直接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股份兩合公司,於左列各款事項,準用兩合公司之規定。   一、無限責任股東對內之關係。   二、無限責任股東對外之關係。   三、無限責任股東之退股。   其餘事項,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報酬,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0901025 修正)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發揮監察人監督之功能,加強監察人之專業性及獨立性,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董監持股須達一定成數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1070706 修正)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第二項「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項次之調整,爰第四項監察人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

(0181207 制定)

股份兩合公司,於左列各款事項,準用兩合公司之規定。   一、無限責任股東對內之關係。   二、無限責任股東對外之關係。   三、無限責任股東之退股。   其餘事項,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總經理或經理之報酬,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0901025 修正)

一、為發揮監察人監督之功能,加強監察人之專業性及獨立性,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董監持股須達一定成數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酌作修正。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第二項「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九十二條項次之調整,爰第四項監察人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為「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16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