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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16 條

  1. 1.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4. 4.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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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16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至少一人須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須二人以上,並與公司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Q · 被朋友邀請掛名當監察人,真的不用做事嗎?

依公司法第 216 條第 3 項,公司與監察人間的關係從民法委任之規定,這代表監察人是受任人,依民法第 535 條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公司若發生掏空或違法經營,而你從未行使監督權,股東可依公司法第 224 條追究責任。「我只是掛名」在法律上等於「你該監督而未監督」,並非免責事由。

白話解讀

誰來看住公司的錢?不是股東自己,不是員工,法律指定了一個角色:監察人。216條是這個角色的誕生條款。股東會選出來的,不限於股東本身(民國90年修法拿掉了這個限制),但至少要有一個人在台灣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更嚴格,監察人至少兩位,全體持股比例還要符合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公司跟監察人之間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這意味著監察人有受任人的注意義務,不是掛個名就好。而且,監察人的資格門檻跟董事一樣:曾犯詐欺、背信、侵占被判刑確定的人,不能當監察人(準用第30條)。行為能力的要求也準用董事的規定。法律把監察人當作公司治理的第二道防線來設計,入口就卡得很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1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選任與資格基礎規範,確立四項要件: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至少一人須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須二人以上且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為民法委任關係,並準用第 30 條消極資格及第 192 條行為能力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察人由誰選任?

由股東會選任,且監察人中至少一人須在國內有住所。

Q2監察人一定要是股東嗎?

不用。民國 90 年修法已刪除須為股東的限制,任何符合資格者皆可被選任。

Q3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要幾人?

至少二人以上,且全體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

Q4公司與監察人是什麼法律關係?

民法上的委任關係,監察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Q5誰不能當監察人?

準用第 30 條,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經判刑確定等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

Q6掛名監察人要負責嗎?

要。委任關係下掛名不做事,仍可能依公司法第 224 條被追究賠償責任。

Q7監察人和獨立董事一樣嗎?

不一樣。公開發行公司設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組成)後,可依證交法不設監察人,兩者是替代關係。

Q8監察人有什麼權限?

依第 218 條有查帳與調查權,公司不得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
設置依據公司法第 216 條(法定必備機關)證交法第 14-2 條(部分公司強制)證交法第 14-4 條(可替代監察人)
適用公司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設置之公開發行公司
與監察人關係本體可並存設置後得不設監察人(替代)
核心職能查核業務與財務、調查權董事會內監督與專業判斷監督財報與內控、取代監察人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29条(役員の選任、監査役を含む)・第335条(監査役の資格)
🇰🇷 韓國상법 제409조(감사의 선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023 修订后亦得设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 德國AktG § 101(Bestellung der Aufsichtsratsmitglied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75(conseil de surveillance)
🇺🇸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301(audit committee;美國公司法無強制單獨監察人之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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