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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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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其要旨,使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交易的第三人知悉其已回復行為能力。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公告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判決確定後之公告程序,民國102年因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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