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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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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其要旨,使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交易的第三人知悉其已回復行為能力。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公告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判決確定後之公告程序,民國102年因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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