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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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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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其要旨,使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交易的第三人知悉其已回復行為能力。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公告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判決確定後之公告程序,民國102年因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而刪除。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31219 制定)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之。
(0980612 修正)
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其要旨。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按宣告監護之裁定生效後,依本法第六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然若該裁定自始非當,經判決確定撤銷後,自亦應公告撤銷監護宣告之判決要旨,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爰修正本條。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公告之。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按宣告監護之裁定生效後,依本法第六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然若該裁定自始非當,經判決確定撤銷後,自亦應公告撤銷監護宣告之判決要旨,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爰修正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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