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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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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在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亦不得本於宣告裁定主張無效,用以保護交易安全。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規範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撤銷監護(禁治產)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及受宣告人行為效力之保護,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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