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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監護宣告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本條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監護宣告事件之規定,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現行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不再適用。
本條原於民國98年增訂,規定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時自始失效。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完成歷史任務。現行實務請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宣告事件中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效力,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程序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宣告事件中相關裁定之失效,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向受監護人住所地法院聲請,程序為非訟事件。
舊制走人事訴訟(判決),現行家事事件法改為非訟程序(裁定),更簡速。引用法源也從民訴改為家事事件法。
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時,自始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撤銷監護宣告裁定之判決確定時,該裁定因撤銷而自始失其效力,因監護宣告而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當然失所附麗,溯及失效,爰設本條,以期明確。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撤銷監護宣告裁定之判決確定時,該裁定因撤銷而自始失其效力,因監護宣告而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當然失所附麗,溯及失效,爰設本條,以期明確。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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