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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6-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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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監護宣告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本條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監護宣告事件之規定,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現行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本條原於民國98年增訂,規定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時自始失效。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完成歷史任務。現行實務請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辦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宣告事件中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效力,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程序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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