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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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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判決與保護處分,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為非訟程序,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認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並得為保護受監護人之必要處分。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為非訟程序,本條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非訟化而刪除,現行相關事件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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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16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相關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2撤銷監護宣告現在依哪一條?

改依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事件章節,由家事法院辦理,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16條。

Q3為什麼這條會被刪除?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將人事訴訟程序非訟化,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相關條文整章刪除,第616條一併刪除。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之聲請,專屬禁治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就禁治產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監護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之聲請,專屬禁治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就禁治產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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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1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