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 615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 102 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5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隨家事事件法施行,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的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相關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已無適用空間。引用舊條號者,應改查現行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本條原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由監護人承受訴訟,並準用相關條文。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事件的訴訟承受與準用,於民國 102 年配合家事事件法非訟化而刪除。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第五百八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零二條及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監護人承受訴訟。 第五百八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零二條及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新增第一項。按如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在訴訟繫屬中死亡,非屬本法第六百十四條之情形。若依一般法理,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自非妥適,爰明定由監護人承訴訟。惟若為被告之監護宣告聲請人即監護人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新監護人,訴訟程序應於新監護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第五百八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零二條及第六百零三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一、原條文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新增第一項。按如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在訴訟繫屬中死亡,非屬本法第六百十四條之情形。若依一般法理,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自非妥適,爰明定由監護人承訴訟。惟若為被告之監護宣告聲請人即監護人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定新監護人,訴訟程序應於新監護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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