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14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監護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 614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4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撤銷判決確定前死亡者,視為訴訟終結。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改為非訟程序,本條配合刪除,現行案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處理。
本條原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視為訴訟終結。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改為非訟程序,本條配合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程序規範,於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非訟化改制時刪除,現行制度下相關事件不再適用本條。
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現行監護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以非訟程序處理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
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原訴訟程序規範失其依據而配合刪除。
受監護宣告人於撤銷宣告判決確定前死亡者,視為訴訟終結。
不採對審辯論、由法院依職權裁定處理的程序,較訴訟簡易快速。
監護宣告是禁治產的新制名稱,民國 98 年起改稱監護宣告。
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屬非訟事件,由法院裁定,不再走民訴訴訟程序。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院家事庭)聲請。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仍保留刪除條文與刪除理由可供查考。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條文,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
前者為已刪除的訴訟程序,後者為現行非訟程序,程序更簡易由法院職權主導。
監護宣告針對不能為意思表示者,輔助宣告針對能力顯有不足者,後者保留較多行為能力。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布告之。
受禁治產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受監護宣告之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確定後,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布告之。
受禁治產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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