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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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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不再適用。
Q ·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主體資格,因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現行撤銷監護宣告應依民法第14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依民法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確立聲請撤銷之主體資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並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本條刪除,聲請撤銷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規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第十編第三章人事訴訟程序之一部,規定撤銷監護(舊稱禁治產)宣告之聲請主體資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非訟化,本條刪除,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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