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撤銷監護宣告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本條不再適用。
Q ·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主體資格,因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現行撤銷監護宣告應依民法第14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原規定依民法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確立聲請撤銷之主體資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並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本條刪除,聲請撤銷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619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第十編第三章人事訴訟程序之一部,規定撤銷監護(舊稱禁治產)宣告之聲請主體資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非訟化,本條刪除,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主體資格,因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事件非訟化而刪除,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聲請撤銷,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關於監護宣告事件(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的規定,不再適用已刪除的民事訴訟法第619條。
102年刪除前作成、已確定的裁判效力不受影響;但102年之後的新案件不得再以本條為據,應引用家事事件法。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的聲請主體資格,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
民國102年5月8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事件非訟化而刪除。
監護宣告的原因消滅後,由法院依聲請撤銷宣告,使受監護人回復行為能力。
家事事件法將家事事件分類,監護宣告事件屬丁類,以非訟程序處理而非傳統訴訟程序。
依民法第14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監護宣告事件規定,不再走民訴第619條。
聲請狀、受監護人原因消滅之證明(如醫療診斷),向受監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等,依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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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條是已廢止的訴訟程序規定,家事事件法是現行的非訟程序法源,後者已完全取代前者。
撤銷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 第六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 第六百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禁治產。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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