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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2.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3.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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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邱師:尤其請求並存之預備合併,有發回原審實益 實務上較少見二審發回一審 II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合法聽審權 III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發回:「二, 三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後」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發交:「三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後」送回原審法院「以外」有管轄權或其他「同級」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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