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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raise a persuasive argument)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處分權主義),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實務上較少見二審發回一審
💇立法理由:
原條文所謂「變更原判決」係指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而言(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九三二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九三六號判例參照),而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廢棄原判決後,未必均須自為判決,為期明確,爰修正原條文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不得使上訴人受「更不利」於原判決之結果,但應「依職權」調查事項、第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訴訟費用之裁判、對造附帶上訴」等情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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