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8 條(第一審之續行(二))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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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8條規定,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確立第二審續審制,第一審證據與自認全部承接。
Q · 第一審講過的話、做過的事,到第二審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8條,當事人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這代表第一審你提出的證據、做過的陳述、形成的自認、法院調查的結果,到第二審全部承接,不會因為換了合議庭就砍掉重練。想推翻第一審自己說過的不利陳述,必須額外舉證證明當時出於錯誤或非真意,負擔極重。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決定了第二審不是砍掉重練的新案件,而是第一審的延長線。第一審你提過的證據、做過的陳述、對方的自認、法院調查的結果,全部在第二審繼續有效。你不需要、也不應該把第一審的所有程序從頭走一遍。這條跟第 447 條是一體兩面:447 禁止你在二審提新攻防,448 則保留第一審所有的成果。兩條合起來畫出第二審的真實面貌:一個接續第一審、檢查第一審、但不重做第一審的審查機制。理解這條之後,你會看懂為什麼律師常說「第一審的筆錄值千金」:你在第一審被記下的每一句話、每一次自認,到第二審都還是鐵證,不會因為換了法官而消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8條是界定第二審審理結構的程序性規範,明定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繼續發生效力。本條與第447條(限制二審提出新攻防)相互配合,共同確立我國民事第二審採「續審制」:第二審接續第一審、檢查第一審,但不重做第一審,第一審的訴訟資料原則上直接成為第二審的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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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48條是什麼意思?▾
明定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繼續有效,確立我國第二審採續審制。
Q2第一審的自認到二審可以翻供嗎?▾
非常困難,須舉證證明自認出於錯誤或非真意(民訴第279條第3項),舉證責任在自己。
Q3換了二審法官程序要重來嗎?▾
不用。換的只是審理的合議庭,第一審已完成的訴訟行為依本條繼續有效,不重新審理。
Q4第一審的證人證詞二審還算嗎?▾
算。第一審證詞與筆錄在二審繼續有效,原則上不需要重新傳喚。
Q5第447條和第448條有什麼關係?▾
447條禁止二審提新攻防、448條保留第一審成果,兩條合起來界定第二審續審制。
Q6第一審的委任狀、送達二審要重辦嗎?▾
不用。委任、送達、聲請調查證據等程序行為在二審一律承接。
Q7小額或簡易訴訟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第一審隨口的自認同樣會延續到二審,當事人常因此在二審難以翻案。
Q8第一審講錯話,二審改口要付出什麼代價?▾
可以改口,但原陳述已成訴訟資料,須額外舉證證明錯誤或非真意,負擔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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