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8 條(第一審之續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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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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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8條規定,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確立第二審續審制,第一審證據與自認全部承接。
Q · 第一審講過的話、做過的事,到第二審還算數嗎?
算數。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到第二審繼續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448條,當事人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這代表第一審你提出的證據、做過的陳述、形成的自認、法院調查的結果,到第二審全部承接,不會因為換了合議庭就砍掉重練。想推翻第一審自己說過的不利陳述,必須額外舉證證明當時出於錯誤或非真意,負擔極重。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決定了第二審不是砍掉重練的新案件,而是第一審的延長線。第一審你提過的證據、做過的陳述、對方的自認、法院調查的結果,全部在第二審繼續有效。你不需要、也不應該把第一審的所有程序從頭走一遍。這條跟第 447 條是一體兩面:447 禁止你在二審提新攻防,448 則保留第一審所有的成果。兩條合起來畫出第二審的真實面貌:一個接續第一審、檢查第一審、但不重做第一審的審查機制。理解這條之後,你會看懂為什麼律師常說「第一審的筆錄值千金」:你在第一審被記下的每一句話、每一次自認,到第二審都還是鐵證,不會因為換了法官而消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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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