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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2.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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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groundless)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II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結論正當化錯誤 481第三審準用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同」實體法: 實務:肯定「得駁回」 學說:認應「廢棄」原判決再「自為判決或發回」。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