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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220裁判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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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分判決與裁定兩種:依法應用判決者用判決,其餘以裁定行之,救濟分別為上訴與抗告。

Q · 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管實體、裁定管程序,救濟與期限完全不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的裁判分兩種形式:法律明定須用判決者(通常是案件實體勝敗結論)以判決行之,其餘所有決定一律以裁定行之(多為程序事項)。兩者差別在救濟:不服判決提「上訴」(送達後20日內,第440條),不服裁定提「抗告」(送達後10日內,第487條)。搞錯形式可能走錯救濟管道而被駁回。

白話解讀

法院做決定只有兩種形式:判決和裁定。這條告訴你怎麼分。凡是法律規定要用「判決」的,就用判決(通常是案件的最終實體結論,例如原告勝訴或敗訴);其餘所有的決定,都用「裁定」處理(通常是程序性問題,例如准不准延期、移不移轉管轄、要不要保全證據)。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因為「判決」和「裁定」的救濟方式完全不同。對判決不服,要上訴;對裁定不服,要抗告。搞混了,你的救濟就走錯路,可能直接被程序駁回,連實體問題法院都不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為裁判形式之分配規定,確立「裁判二分制」:凡法律規定應用判決者以判決行之,其餘一律以裁定行之。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處理實體事項;裁定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處理程序事項,二者對應之救濟方法與不變期間各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法院文件是判決還是裁定?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文件標題,法院會明確標示「判決」或「裁定」。判決通常處理案件實體勝敗,裁定通常處理程序問題。最快的判斷方法是看文末「救濟教示」寫上訴還是抗告。

Q2我把上訴狀和抗告狀搞混了會怎樣?

法院通常會善意依正確程序處理,但這非百分之百有保障,且可能被要求補正而浪費時間。最大風險是期限:判決上訴有20日、裁定抗告只有10日,誤判較長期限可能直接逾期。

Q3判決和裁定的救濟期限差多少?

判決的上訴期間為送達後20日(第440條),裁定的抗告期間為送達後10日(第487條),兩者均自送達翌日起算,逾期不可回復。

Q4裁定是不是比判決不重要?

不是。駁回起訴、假扣押、停止訴訟等都以裁定作成,足以直接決定案件走向。裁定只是不需經完整言詞辯論,不代表影響較小。

Q5民事訴訟法220條是什麼?

確立裁判二分制:依法應用判決者用判決,其餘一律以裁定行之,是分辨救濟途徑的總開關。

Q6什麼情況法院會用裁定?

程序性事項,如准否延期、移轉管轄、保全證據、補繳裁判費、駁回起訴等,原則不經言詞辯論。

Q7判決和裁定本質差在哪?

判決原則經言詞辯論、處理實體結論;裁定原則不經辯論、處理程序,且救濟方法與期間都不同。

Q8收到法院裁定怎麼救濟?

在送達後10日內向原審法院遞「抗告狀」,逾期不可回復(第487條)。

Q9收到判決怎麼提上訴?

在送達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遞「上訴狀」,自送達翌日起算(第440條)。

Q10不確定是判決還是裁定怎麼辦?

先依較短的10日抗告期準備,並以文末救濟教示為準,多留時間比少留安全。

Q11怎麼確認自己的救濟期限沒過?

看標題判斷類型→判決20日、裁定10日→自送達翌日起算→立刻在行事曆標記截止日。

Q12上訴 vs 抗告差在哪?

上訴針對判決、期間20日;抗告針對裁定、期間10日,書狀名稱與適用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判決裁定
處理事項案件實體結論(勝敗、金額、契約效力)程序事項(管轄、保全、費用、補正)
程序原則經言詞辯論(第221條)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第233條)
救濟方法上訴抗告
不變期間送達後20日(第440條)送達後10日(第487條)
遞狀對象原審法院原審法院

判決

處理事項
案件實體結論(勝敗、金額、契約效力)
程序
原則經言詞辯論(第221條)
救濟方法
上訴
不變期間
送達後20日(第440條)
遞狀對象
原審法院

裁定

處理事項
程序事項(管轄、保全、費用、補正)
程序
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第233條)
救濟方法
抗告
不變期間
送達後10日(第487條)
遞狀對象
原審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 裁判の形式(判決・決定・命令の区別)
韓國민사소송법 — 재판의 형식(판결·결정·명령의 구별)
中國民事诉讼法 — 裁判形式(判决·裁定·决定)
德國ZPO — Entscheidungsform(Urteil vs. Beschlus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forme de la décision(jugement vs ordonn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後,應作正本於十日內送達。

(0231219 制定)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0190913 制定)

書記官收領判決原本後,應作正本於十日內送達。

(0231219 制定)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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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20 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