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裁判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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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分判決與裁定兩種:依法應用判決者用判決,其餘以裁定行之,救濟分別為上訴與抗告。
Q · 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的裁判分兩種形式:法律明定須用判決者(通常是案件實體勝敗結論)以判決行之,其餘所有決定一律以裁定行之(多為程序事項)。兩者差別在救濟:不服判決提「上訴」(送達後20日內,第440條),不服裁定提「抗告」(送達後10日內,第487條)。搞錯形式可能走錯救濟管道而被駁回。
白話解讀
法院做決定只有兩種形式:判決和裁定。這條告訴你怎麼分。凡是法律規定要用「判決」的,就用判決(通常是案件的最終實體結論,例如原告勝訴或敗訴);其餘所有的決定,都用「裁定」處理(通常是程序性問題,例如准不准延期、移不移轉管轄、要不要保全證據)。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因為「判決」和「裁定」的救濟方式完全不同。對判決不服,要上訴;對裁定不服,要抗告。搞混了,你的救濟就走錯路,可能直接被程序駁回,連實體問題法院都不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為裁判形式之分配規定,確立「裁判二分制」:凡法律規定應用判決者以判決行之,其餘一律以裁定行之。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處理實體事項;裁定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處理程序事項,二者對應之救濟方法與不變期間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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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判斷法院文件是判決還是裁定?▾
先看文件標題,法院會明確標示「判決」或「裁定」;最快的方式是看文末「救濟教示」寫上訴還是抗告。
Q2判決和裁定的救濟期限差多少?▾
判決上訴期間20日(第440條),裁定抗告期間10日(第487條),均自送達翌日起算。
Q3把上訴狀和抗告狀寫錯會怎樣?▾
法院多會善意依正確程序處理,但仍可能被要求補正並耽誤時間,最大風險是誤判較長期限而逾期。
Q4裁定是不是比判決不重要?▾
不是。駁回起訴、假扣押、停止訴訟等都以裁定作成,足以直接決定案件走向。
Q5為什麼裁定的救濟期間比判決短?▾
裁定多為程序事項、不經完整言詞辯論,立法上以較短的10日抗告期間兼顧救濟與效率。
Q6強制執行被駁回是判決還是裁定?▾
是裁定,可於10日內抗告(強制執行法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Q7駁回起訴是用判決還是裁定?▾
訴訟要件欠缺而駁回起訴常以裁定作成,救濟為抗告而非上訴。
Q8不確定文件是判決還是裁定怎麼辦?▾
先依較短的10日抗告期準備,多留時間永遠比少留安全,並以文末救濟教示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判決 | 裁定 |
|---|---|---|
| 處理事項 | 案件實體結論(勝敗、金額、契約效力) | 程序事項(管轄、保全、費用、補正) |
| 程序 | 原則經言詞辯論(第221條) | 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第233條) |
| 救濟方法 | 上訴 | 抗告 |
| 不變期間 | 送達後20日(第440條) | 送達後10日(第487條) |
| 遞狀對象 | 原審法院 | 原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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