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定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的訴訟行為須合併裁判,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原審認應許可即連同案件送上級法院一併裁判。
Q · 聲請回復原狀後,我補做的上訴會跟回復原狀一起審嗎?
會。法院把回復原狀聲請和你補行的上訴綁在一起一次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回復原狀的聲請與當事人補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補提的上訴或抗告)必須合併裁判,法院不會分兩次處理。若原審法院認為回復原狀聲請應予許可,而上訴或抗告本應由上級法院審理,則整個案件連同回復原狀聲請一併送交上級法院合併裁判,避免「原審准回復原狀、上級駁回上訴」的程序矛盾。
你遞出回復原狀的聲請書,同時附了上訴狀。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分兩次處理。這條規定法院必須把「你的聲請有沒有理由」和「你補行的訴訟行為有沒有道理」合在一起裁判。這個設計很聰明:如果法院先審回復原狀、准了之後再另案審上訴,時間會拖很長,而且中間的法律狀態會懸而未決。合併裁判讓一切一次到位。但書處理了一個特殊情況:如果是上訴或抗告的遲誤,原審法院認為回復原狀的聲請有道理,就會把整包案卷(包括回復原狀聲請和上訴狀)一起送到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統一裁判。這避免了原審法院先准回復原狀、上級法院再駁回上訴的尷尬局面。
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為回復原狀的裁判方式規定,採「合併裁判原則」:回復原狀的聲請須與當事人補行的訴訟行為由同一法院一次審結;若遲誤者為上訴或抗告期間且原審認聲請應許可,則連同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兼顧程序經濟與審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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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被駁回,你的上訴等於逾期不合法,法院會一併駁回或不予審查。救濟途徑是對駁回回復原狀的裁定提抗告(10 天內)。抗告成功推翻駁回裁定,上訴也會跟著復活;抗告重點放在原裁定為何錯誤認定遲誤事由不成立,而非重複論述上訴理由。
移送後由上級法院排入審理行事曆,通常數週到數月,視案量而定。合併裁判的好處是回復原狀與上訴的結果同時出來,不必先等回復原狀再等上訴。若案件有急迫性(如涉及假處分或停止執行),可在聲請書註明並請求優先審理。
要。依第 165 條第 3 項,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補行遲誤的訴訟行為,法院也是合併審理,沒有「先准回復原狀、再補上訴理由」這種分階段操作。
規定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的訴訟行為須合併裁判,遲誤上訴期間且原審認應許可者連同案件送上級法院一併裁判。
法院把回復原狀聲請與你補做的訴訟行為合為一個程序、一次裁判,不分前後兩次審理。
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於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到未遲誤的程序狀態。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遲誤即失權,只能靠回復原狀補救,上訴期間是典型例子。
同時備齊回復原狀聲請書與補行的上訴/抗告狀,一併向受聲請之法院遞出(第 165 條第 3 項)。
於收到裁定 10 日內對駁回裁定提抗告,重點論述原裁定錯誤認定遲誤事由不成立。
後續通知會來自上級法院,依其指示補正或陳述意見,把回復原狀事由與上訴理由都備齊。
提出住院證明、天災公告、郵件遲延證明、出國紀錄等客觀證據,並說明與遲誤的因果關係。
遲誤者非上訴/抗告或仍屬原審權限時原審自審;遲誤上訴期間且原審認應許可時連同案件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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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節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添具意見書,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依本節規定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添具意見書,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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