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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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