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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66 條(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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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規定回復原狀聲請與補行的訴訟行為須合併裁判,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原審認應許可即連同案件送上級法院一併裁判。

Q · 聲請回復原狀後,我補做的上訴會跟回復原狀一起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回復原狀的聲請與當事人補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補提的上訴或抗告)必須合併裁判,法院不會分兩次處理。若原審法院認為回復原狀聲請應予許可,而上訴或抗告本應由上級法院審理,則整個案件連同回復原狀聲請一併送交上級法院合併裁判,避免「原審准回復原狀、上級駁回上訴」的程序矛盾。

白話解讀

你遞出回復原狀的聲請書,同時附了上訴狀。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院不會分兩次處理。這條規定法院必須把「你的聲請有沒有理由」和「你補行的訴訟行為有沒有道理」合在一起裁判。這個設計很聰明:如果法院先審回復原狀、准了之後再另案審上訴,時間會拖很長,而且中間的法律狀態會懸而未決。合併裁判讓一切一次到位。但書處理了一個特殊情況:如果是上訴或抗告的遲誤,原審法院認為回復原狀的聲請有道理,就會把整包案卷(包括回復原狀聲請和上訴狀)一起送到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統一裁判。這避免了原審法院先准回復原狀、上級法院再駁回上訴的尷尬局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為回復原狀的裁判方式規定,採「合併裁判原則」:回復原狀的聲請須與當事人補行的訴訟行為由同一法院一次審結;若遲誤者為上訴或抗告期間且原審認聲請應許可,則連同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兼顧程序經濟與審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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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回復原狀聲請和補做的上訴會分開審嗎?

不會。第 166 條明定合併裁判,一次審結。

Q2回復原狀被駁回,我的上訴怎麼辦?

上訴因逾期不合法被一併駁回,救濟方式是對駁回回復原狀的裁定提抗告(10 日內)。

Q3原審法院為什麼把案件送上級法院?

因原審認回復原狀聲請應許可,而上訴/抗告屬上級法院職權,故連同案件送交合併裁判。

Q4送上級法院代表上訴有理嗎?

不代表。原審只是認回復原狀聲請應許可,上訴有無理由由上級法院另行審查。

Q5合併裁判要等多久?

視法院排程,數週到數月;好處是回復原狀與上訴的結果同時出來,不必先後等待。

Q6強制執行的抗告也適用嗎?

適用。強制執行法的抗告程序準用本條合併裁判機制。

Q7對合併裁判結果不服怎麼辦?

依裁判性質提抗告或上訴,不變期間多為 10 日,收到裁定後起算。

Q8回復原狀聲請時上訴狀一定要一起交嗎?

要。第 16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同時須補行訴訟行為,沒有「先准再補上訴理由」這回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7条(訴訟行為の追完)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3조(소송행위의 추후보완)
🇨🇳 中國民事诉讼法(耽误期限后申请顺延期限制度)
🇩🇪 德國ZPO §§ 233–238(Wiedereinsetzung in den vorigen St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40(relevé de forclusion)
🇺🇸 美國FRCP 6(b)(1)(B) 及 60(b)(excusable neglect 之期間補正與終局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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