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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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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原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30 日不變期間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 2013 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民國 102 年(2013 年)4 月 16 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因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人事訴訟程序移轉,現行依據應查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30日不變期間規定,起算點依當事人不同而不同。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程序移轉為非訟程序,本條期間規定也一併退場。現在挑戰監護宣告的時效起算,查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這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2013 年刪除後其規範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八條及第五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0980612 修正)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其知悉受監護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八條及第五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0980612 修正)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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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