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原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30 日不變期間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 2013 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民國 102 年(2013 年)4 月 16 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因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人事訴訟程序移轉,現行依據應查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這條原本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30日不變期間規定,起算點依當事人不同而不同。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程序移轉為非訟程序,本條期間規定也一併退場。現在挑戰監護宣告的時效起算,查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這裡。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2013 年刪除後其規範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八條及第五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其知悉受監護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九十條、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五百九十八條及第五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