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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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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原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30 日不變期間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已於民國 102 年(2013 年)4 月 16 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因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人事訴訟程序移轉,現行依據應查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30日不變期間規定,起算點依當事人不同而不同。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套程序移轉為非訟程序,本條期間規定也一併退場。現在挑戰監護宣告的時效起算,查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這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1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 30 日不變期間,2013 年刪除後其規範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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