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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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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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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已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時刪除。原本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中受監護宣告之人具有訴訟能力,現行制度已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由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中受監護宣告之人具訴訟能力。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由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本條功成身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程序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失效。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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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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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1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