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已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時刪除。原本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中受監護宣告之人具有訴訟能力,現行制度已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由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本條原規定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中受監護宣告之人具訴訟能力。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由家事非訟程序處理,本條功成身退。
民事訴訟法第61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程序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失效。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第六百零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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