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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列誰,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程序非訟化,當事人適格問題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是誰:原則上是聲請人,例外情形改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撤銷監護宣告程序非訟化,本條功成身退。今天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改看家事事件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適格,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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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不再適用。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2民事訴訟法第61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適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3撤銷監護宣告現在要依哪部法?▾
改依家事事件法,程序已非訟化,不再走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
Q4民訴第610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由民訴規範被告適格走訴訟程序;刪除後由家事事件法規範並改為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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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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