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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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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列誰,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程序非訟化,當事人適格問題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是誰:原則上是聲請人,例外情形改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撤銷監護宣告程序非訟化,本條功成身退。今天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改看家事事件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4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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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