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10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列誰,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程序非訟化,當事人適格問題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是誰:原則上是聲請人,例外情形改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撤銷監護宣告程序非訟化,本條功成身退。今天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改看家事事件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4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4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