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1 分鐘1 分鐘1 分

民事訴訟法610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列誰,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程序非訟化,當事人適格問題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該是誰:原則上是聲請人,例外情形改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套撤銷監護宣告程序非訟化,本條功成身退。今天這類案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改看家事事件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1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適格,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10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不再適用。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改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2民事訴訟法第610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的被告適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3撤銷監護宣告現在要依哪部法?

改依家事事件法,程序已非訟化,不再走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

Q4民訴第610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由民訴規範被告適格走訴訟程序;刪除後由家事事件法規範並改為非訟程序。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受禁治產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以聲請禁治產人為被告。   由聲請禁治產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0980612 修正)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監護人為被告;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原規定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如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或死亡時,即不能為被告,故明定以監護人為被告,但如聲請人即為監護人時,亦不能為被告,故改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受禁治產宣告人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以聲請禁治產人為被告。   由聲請禁治產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原規定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如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或死亡時,即不能為被告,故明定以監護人為被告,但如聲請人即為監護人時,亦不能為被告,故改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