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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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164二項「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假設因為疫情造成遲誤不變期間,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又遇到地震,再給十日,但是第三次就不再給時間了。
garyqq31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但書係指對於該[十日期間]亦得聲請回復原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