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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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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2. 2.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3. 3.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因天災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 · 錯過上訴期限了,還救得回來嗎?

能。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可聲請回復原狀,逾一年永久關門

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若遲誤上訴等不變期間的原因「不應歸責於己」(天災、重病、機關錯誤等),可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讓程序回到尚未遲誤的狀態。兩道鎖:十日聲請期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且遲誤逾一年者,無論理由多正當都不得聲請。聲請時必須「同時補行」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如遞上訴狀),否則直接駁回。

深度解讀

上訴期限 20 天到了,你的律師因為重大車禍住院,上訴狀沒遞出去。案子就這樣定了嗎?不是。這條法律就是那扇被大部分人忽略的緊急逃生門。只要你能證明遲誤不變期間的原因不是自己的錯(天災、重病、不可抗力),在原因消滅後 10 天內,你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讓一切回到你還沒遲誤的那個時間點。但這扇門有兩道鎖:第一,10 天的聲請期限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第二,無論如何,從你遲誤的那天算起超過一年,門就永久關閉。民國 92 年修法還加了一個人性化的設計:如果你連這 10 天的聲請期限都因為同樣的不可抗力而遲誤了,你可以再聲請一次回復原狀。法律設計者想到了最壞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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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