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回復原狀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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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因天災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Q · 錯過上訴期限了,還救得回來嗎?
能。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可聲請回復原狀,逾一年永久關門
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若遲誤上訴等不變期間的原因「不應歸責於己」(天災、重病、機關錯誤等),可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讓程序回到尚未遲誤的狀態。兩道鎖:十日聲請期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且遲誤逾一年者,無論理由多正當都不得聲請。聲請時必須「同時補行」原本該做的訴訟行為(如遞上訴狀),否則直接駁回。
深度解讀
上訴期限 20 天到了,你的律師因為重大車禍住院,上訴狀沒遞出去。案子就這樣定了嗎?不是。這條法律就是那扇被大部分人忽略的緊急逃生門。只要你能證明遲誤不變期間的原因不是自己的錯(天災、重病、不可抗力),在原因消滅後 10 天內,你可以聲請「回復原狀」,讓一切回到你還沒遲誤的那個時間點。但這扇門有兩道鎖:第一,10 天的聲請期限本身也是不變期間,不能延長;第二,無論如何,從你遲誤的那天算起超過一年,門就永久關閉。民國 92 年修法還加了一個人性化的設計:如果你連這 10 天的聲請期限都因為同樣的不可抗力而遲誤了,你可以再聲請一次回復原狀。法律設計者想到了最壞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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