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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1 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2. 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
  3. 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
  4. 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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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強22:事足顯履故不履、匿執財、處,院可依權聲或職供擔或期履,如加顯逃他必情,可依聲、職限居或若供相擔,如居因消或執完結應解限並通務及相關機關。如無正由反,可拘。未供擔、遵期履或無正由反居令,可依權聲、職加訊必管收。拘、通、自到,務詢後認具亦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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