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1 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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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1條規定,債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場,或有逃匿之虞且有強制到場必要時,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Q · 欠錢被強制執行,人不到場會被抓嗎?
會。強制執行法21條授權法院拘提
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第一項,債務人有兩種情形之一且有強制到場必要時,執行法院得拘提: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二、有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拘提不是刑事逮捕、不留前科,但會由執達員持拘票將人帶到法院。司法事務官發現上述情形可報請法院拘提,拘提到場後得即時詢問。
深度解讀
民事糾紛也能把人帶走。很多人不知道強制執行法有這個力道。第21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發出拘提:第一,法院合法通知你到場,你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來;第二,有事實讓法院認為你可能要跑。拘提不是逮捕,沒有前科,但效果差不多:法警(執達員)會帶著拘票到你家或公司,把你帶到法院。這招的存在感很低,因為大部分債務人收到通知還是會到場。但對於那些故意躲避、拒接電話、搬家不通知法院的債務人來說,拘提是法院讓執行程序繼續推進的最直接手段。司法事務官發現有這種情況可以報請法院拘提,但拘提的決定權專屬法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務人名詞
- 拘提名詞
- 合法通知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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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