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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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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21-1 條
(拘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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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拘提
,應用
拘票
。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執行法官簽名: 一、應拘提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
住所
或
居所
,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
案由
。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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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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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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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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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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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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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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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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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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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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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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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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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拘票採令狀主義,實務上1式6張,上面會蓋法官的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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