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1-2 條(拘提之執行機關)
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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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的拘提由法院執達員執行,警察僅於遇抗拒時協助,主導權在執達員。
Q · 強制執行的拘提是警察來抓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2,民事強制執行的拘提由法院執達員執行,不是警察。執達員是法院的司法人員,專責查封、拘提、送達等外勤工作。遇債務人抗拒時,執達員可請求警察協助,但執行的主導權仍在執達員手上。
白話解讀
來敲你門的那個人不是警察,是執達員。第21條之2只有一句話:拘提由執達員執行。這個區別不是文字遊戲。執達員是法院的司法人員,專責執行法院的命令,包括查封、拘提、送達等。警察是行政機關的人員,處理的是治安和刑事案件。當一個穿著不像警察的人拿著拘票出現在你門口,你知道他是執達員而不是詐騙集團,這個判斷力本身就有價值。執達員執行拘提時,債務人應配合到場。如果債務人抗拒,執達員可以請求警察協助,但主導權仍然在執達員手上。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2為執行機關之程序性規範,明定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之拘提,由法院執達員執行,而非由警察機關主導,體現民事強制執行屬司法權之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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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達員可以破門進來嗎?▾
執達員執行查封時可以開啟門鎖或進入債務人住所(強制執行法第77條),但需要法院命令。執行拘提時債務人在屋內拒絕開門,執達員可請求警察協助。實務上通常請鎖匠或警察協助,不會自行破門。
Q2執達員跟法警是同一個人嗎?▾
不是。法警是法院內部維持秩序與安全的人員,主要在法院大樓內;執達員是法院指派到外面執行命令的人員,負責送達、查封、拘提等外勤工作。執達員須攜帶法院核發的識別證明與執行文件,你有權要求查看。
Q3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2是什麼?▾
規定民事強制執行的拘提由法院執達員執行,是執行機關的程序性規範。
Q4執達員是什麼?▾
法院的司法人員,負責送達、查封、拘提等外勤執行工作,與法警、警察都不同。
Q5強制執行的拘提是什麼?▾
強制債務人到場履行報告財產等義務的處分,性質上非刑事羈押。
Q6拘提由誰執行?▾
由法院執達員執行,警察僅於遇抗拒時協助。
Q7怎麼確認來敲門的是執達員不是詐騙?▾
要求出示法院核發的識別證與拘票並核對記載,拿不出來可拒絕開門並報警。
Q8執達員拘提時我該怎麼配合?▾
核對證件無誤後依法配合到場;抗拒只會延後不會避免,主動配合對態度評價較好。
Q9如何要求執達員出示證件?▾
直接請對方出示法院識別證與拘票,這是你的權利,正規執達員不會拒絕。
Q10被執達員拘提後會怎樣?▾
被帶往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如命報告財產),非刑事羈押,必要時可能進入管收程序。
Q11執達員 vs 法警差在哪?▾
法警在法院大樓內維持秩序,執達員是外勤執行法院命令(送達、查封、拘提)。
Q12執達員拘提 vs 警察逮捕差在哪?▾
執達員拘提是民事強制執行強制到場;警察逮捕屬刑事程序。主導機關與法律性質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角色 | 隸屬 | 主要職責 | 在拘提中的角色 |
|---|---|---|---|
| 執達員 | 法院(司法人員) | 送達、查封、拘提等外勤執行 | 主導執行 |
| 法警 | 法院(內部安全) | 法院大樓內維持秩序與安全 | 不負責外勤拘提 |
| 警察 | 行政機關 | 治安維護、刑事案件 | 遇抗拒時協助執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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