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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1027 號
要旨
一 查祭祀公業欠繳田賦案件,如該祭祀公業無合法管理人,主管田賦機關以土地使用人代繳義務人移送法院執行時,自有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適用。
二 土地使用人僅係代土地所有人繳納田賦,並非自己欠繳稅捐,故欠賦土地如足抵繳欠賦時,宜對該土執行。若就土地使用人私有財產執行時,應以其先後應繳付之地租總額為限。
三 主管田賦機關聲請執行欠賦土地而查封該土地者,應以原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四 拍賣無管理人之祭祀公業土地,拍賣通知應向其派下全體及土地使用人送達,但無法通知時,拍賣並不因而停止, (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 。
五 拍賣價款抵繳欠賦後如尚有餘額者,應通知全體派下領取,或依法提存,不得交付土地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