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0 條(命債務人報告財務義務及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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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0條讓債權人在查無財產時,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一年內財產狀況,違者可命擔保、限期履行,最重管收。
Q · 打贏官司卻查不到對方財產,還有什麼辦法?
能,第20條可命債務人報告財產,不報告最重管收
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當查得財產不足抵償或查無可執行財產時,債權人可聲請執行法院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屆滿前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債務人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得命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仍不從者,經訊問並認其非不能報告後,得予管收。三階段層層遞進:先問、再逼、最後關。
深度解讀
官司打贏了,判決書拿到了,然後呢?你以為下一步就是拿到錢,但對方笑著說「我沒錢」。這時候你手上的判決書跟廢紙差不多。第20條就是專門處理這種死局的工具。它給你一把鑰匙:聲請法院命令債務人把過去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全部攤開來報告。房子、車子、銀行帳戶、股票、保單,通通要交代。債務人不報告?報假的?法院可以命他提供擔保或限期把欠的錢還出來。還是不理?最終手段是管收,也就是把人關進管收所。三個階段層層遞進:先問、再逼、最後關。多數債權人卡在「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困境裡,根本原因是不知道有這條路可以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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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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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