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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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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
(執行事件之調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對於
強制執行
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債權人
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
債務人
財產之人調查
債務人
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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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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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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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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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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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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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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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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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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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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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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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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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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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強制執行法第19條是指當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強制執行事件時,可以命債權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是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此外,執行法院也可以向稅捐機關、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的人進行調查,而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如果受調查者是個人,且有正當理由時,則可以拒絕調查。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下了小華一筆錢,但小華發現小明一直拖欠不還,於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小明的財產狀況,便可以向稅捐機關、銀行等相關機關進行調查,以確定小明是否有足夠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如果小明拒絕配合調查,法院可以依法強制進行調查。但如果小明有正當理由不願意配合調查,法院則不能強制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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