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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執行事件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2.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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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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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9條是指當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強制執行事件時,可以命債權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是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此外,執行法院也可以向稅捐機關、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的人進行調查,而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如果受調查者是個人,且有正當理由時,則可以拒絕調查。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下了小華一筆錢,但小華發現小明一直拖欠不還,於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小明的財產狀況,便可以向稅捐機關、銀行等相關機關進行調查,以確定小明是否有足夠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如果小明拒絕配合調查,法院可以依法強制進行調查。但如果小明有正當理由不願意配合調查,法院則不能強制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