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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執行事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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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2. 2.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賦予執行法院財產調查權,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調查債務人財產,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Q · 對方說沒錢不還,法院可以查他的存款和財產嗎?

可以。法院能向國稅局、銀行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在認有必要時,可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及其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其財產狀況。第二項明定機關與金融機構「不得拒絕」,國稅局不能以隱私、銀行不能以保密為由推託。唯一例外是受調查者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時可拒絕。

深度解讀

債權人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跑到法院說「請幫我執行」。法院問:「他有什麼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你能不能真正拿到錢。本條就是執行法院的偵查權條款。它賦予法院兩種調查手段。第一種比較被動:叫債權人自己去查報債務人有什麼財產。第二種是主動出擊:法院可以直接向國稅局、銀行、地政事務所、監理站調查債務人名下有沒有不動產、存款、車輛。重點是第二項的「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國稅局不能說「這是隱私」而拒絕回覆,銀行也不能推說「客戶資料保密」。法院一紙函文過去,你的財產狀況就攤在陽光下了。唯一的例外是「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問你的鄰居「你知不知道他有什麼財產」,鄰居可以拒答。但政府機關和銀行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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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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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