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9 條(執行事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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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賦予執行法院財產調查權,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調查債務人財產,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Q · 對方說沒錢不還,法院可以查他的存款和財產嗎?
可以。法院能向國稅局、銀行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法院在認有必要時,可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及其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其財產狀況。第二項明定機關與金融機構「不得拒絕」,國稅局不能以隱私、銀行不能以保密為由推託。唯一例外是受調查者為「個人」且有正當理由時可拒絕。
深度解讀
債權人贏了官司,拿到執行名義,跑到法院說「請幫我執行」。法院問:「他有什麼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你能不能真正拿到錢。本條就是執行法院的偵查權條款。它賦予法院兩種調查手段。第一種比較被動:叫債權人自己去查報債務人有什麼財產。第二種是主動出擊:法院可以直接向國稅局、銀行、地政事務所、監理站調查債務人名下有沒有不動產、存款、車輛。重點是第二項的「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國稅局不能說「這是隱私」而拒絕回覆,銀行也不能推說「客戶資料保密」。法院一紙函文過去,你的財產狀況就攤在陽光下了。唯一的例外是「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問你的鄰居「你知不知道他有什麼財產」,鄰居可以拒答。但政府機關和銀行不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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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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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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