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判決之補充)
- 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 2.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 3.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 4.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 5.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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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92年修法後已無聲請期限限制。
Q · 判決漏判我一部分請求,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部分仍繫屬於原法院,與「敗訴」(有裁判但不利)不同,無須上訴。92年修法刪除原本20日不變期間,現行法無聲請期限,但實務上越早聲請、法院記憶越清晰,補判品質越高。
白話解讀
你打了一場官司,法官判你贏了,但你翻開判決書仔細一看,發現你請求的三筆賠償金額裡,法官只判了兩筆,第三筆根本沒提。這不是法官覺得你不該拿,而是法官「忘了判」。法律術語叫「脫漏」。這種情況比你想的常見得多,尤其在訴訟標的複雜、請求項目很多的案件裡。過去的法律要求你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聲請補充,逾期就視為訴訟繫屬消滅,等於你白白丟掉一整塊請求權。92年修法把這個20天的炸彈拆掉了,現在沒有期限限制,法院甚至可以自己發現脫漏後依職權補判。但問題是:法院很少自己發現。所以你如果不主動檢查、不主動聲請,那筆被漏掉的錢可能就真的人間蒸發了。
法律定性
補充判決是指民事判決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脫漏)時,由原審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方式補足遺漏部分的制度。脫漏與裁判錯誤不同:前者是根本未為裁判(補充判決救濟),後者是已裁判但內容有誤(上訴或更正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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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補充判決是什麼?▾
判決漏判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時,由原法院依聲請或職權以判決補足遺漏部分的制度。
Q2聲請補充判決有沒有期限?▾
現行法無期限,92年修法已刪除原本20日不變期間,但越早聲請對自己越有利。
Q3補充判決跟判決更正差在哪?▾
補充判決處理整塊漏判(第233條),更正裁定處理筆誤算錯(第232條),救濟方式不同。
Q4漏判的部分我可以直接上訴嗎?▾
原則不行,脫漏部分仍繫屬原法院應聲請補充;若就脫漏部分提上訴,依第二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Q5法院會自己發現漏判嗎?▾
法院得依職權補充,但實務上很少自行發現,當事人不主動聲請,漏掉的請求可能就此消失。
Q6訴訟費用漏判怎麼辦?▾
訴訟費用脫漏是最常見類型,可聲請補充判決;若本案已合法上訴,由上訴審法院併案處理(第四項)。
Q7聲請補充判決被駁回怎麼辦?▾
駁回補充判決聲請以裁定為之(第五項),當事人可對該駁回裁定提抗告。
Q8補充判決要繳裁判費嗎?▾
補充判決是就原訴訟遺漏部分續為裁判,非新訴,原則上不另徵起訴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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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supplementary_judgment | correction_ruling | appeal |
|---|---|---|---|
| 處理對象 | 整塊漏判(根本未裁判) | 筆誤、計算錯誤 | 已裁判但內容不利 |
| 法律依據 | 第233條 | 第232條 | 第二審上訴章 |
| 救濟形式 | 判決補充 | 裁定更正 | 上訴 |
| 期限 | 現行法無期限(92年刪除20日) | 隨時得為之 |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
| 管轄 | 原審法院(費用脫漏經上訴併上訴審) | 原審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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