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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33判決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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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2. 2.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3. 3.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4. 4.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5. 5.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92年修法後已無聲請期限限制。

Q · 判決漏判我一部分請求,怎麼辦?

可聲請補充判決,現行法無期限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部分仍繫屬於原法院,與「敗訴」(有裁判但不利)不同,無須上訴。92年修法刪除原本20日不變期間,現行法無聲請期限,但實務上越早聲請、法院記憶越清晰,補判品質越高。

白話解讀

你打了一場官司,法官判你贏了,但你翻開判決書仔細一看,發現你請求的三筆賠償金額裡,法官只判了兩筆,第三筆根本沒提。這不是法官覺得你不該拿,而是法官「忘了判」。法律術語叫「脫漏」。這種情況比你想的常見得多,尤其在訴訟標的複雜、請求項目很多的案件裡。過去的法律要求你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聲請補充,逾期就視為訴訟繫屬消滅,等於你白白丟掉一整塊請求權。92年修法把這個20天的炸彈拆掉了,現在沒有期限限制,法院甚至可以自己發現脫漏後依職權補判。但問題是:法院很少自己發現。所以你如果不主動檢查、不主動聲請,那筆被漏掉的錢可能就真的人間蒸發了。

法律定性

補充判決是指民事判決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脫漏)時,由原審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方式補足遺漏部分的制度。脫漏與裁判錯誤不同:前者是根本未為裁判(補充判決救濟),後者是已裁判但內容有誤(上訴或更正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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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漏判跟法官判我輸有什麼不一樣?

完全不一樣。法官判你輸是「有裁判但對你不利」,靠上訴翻盤。法官漏判是「根本沒做裁判」,該部分仍繫屬法院,法院有義務補判。區分方法:看判決主文和理由有沒有提到你的請求,完全沒提就是脫漏,有提但駁回就是敗訴。若判決理由提到請求但主文沒寫,屬理由與主文矛盾,走上訴而非補充判決。

Q2我不確定是脫漏還是法官故意不判,怎麼辦?

先聲請補充判決。若法院認為非脫漏(法官故意不予裁判),會以裁定駁回(第五項),你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第二項另規定:就脫漏部分逕提上訴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所以不論走哪條路都不會白費。實務上有些法官在理由中以「其餘請求不予准許」一句帶過,看到這句代表已處理只是駁回你。

Q3補充判決是什麼?

判決就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時,由原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足遺漏部分的制度,是判決脫漏的補救機制。

Q4什麼叫裁判脫漏?

法院就當事人已聲明的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根本沒做裁判,主文與理由都未提及,該部分仍繫屬法院。

Q5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誤提上訴等聲明不服時,法律擬制為聲請補充判決,避免當事人選錯程序導致救濟落空。

Q6補充判決跟判決更正差在哪?

補充判決處理整塊漏判(第233條)、更正裁定處理筆誤算錯(第232條),一個重新審判遺漏部分,一個修修補補。

Q7補充判決怎麼聲請?

核對起訴狀與判決主文 → 確認屬脫漏非敗訴 → 向原審遞補充判決狀寫明遺漏部分並引用第233條 → 等候開庭或判決。

Q8聲請補充判決要繳多少錢?

補充判決是就原訴訟遺漏部分續為裁判,非新起訴,原則上不另徵起訴裁判費,僅書狀相關規費。

Q9怎麼證明法院是漏判而不是駁回?

看判決主文與理由有無提及該請求,兩者完全未提即脫漏;理由提及但主文未寫屬理由主文矛盾,走上訴。

Q10聲請補充判決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收到判決48小時內逐項核對立刻聲請,法官記憶清晰補判品質高;拖半年法官可能要重新調卷。

Q11補充判決 vs 上訴,漏判該走哪個?

脫漏走補充判決(仍繫屬原法院、無期限),敗訴走上訴(20日不變期間);誤提上訴依第二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Q12補充判決 vs 更正裁定差在哪?

補充判決救濟漏判用判決(第233條),更正裁定救濟筆誤算錯用裁定(第232條),程序與效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pplementary_judgmentcorrection_rulingappeal
處理對象整塊漏判(根本未裁判)筆誤、計算錯誤已裁判但內容不利
法律依據第233條第232條第二審上訴章
救濟形式判決補充裁定更正上訴
期限現行法無期限(92年刪除20日)隨時得為之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管轄原審法院(費用脫漏經上訴併上訴審)原審法院上級審法院

supplementary_judgment

處理對象
整塊漏判(根本未裁判)
法律依據
第233條
救濟形式
判決補充
期限
現行法無期限(92年刪除20日)
管轄
原審法院(費用脫漏經上訴併上訴審)

correction_ruling

處理對象
筆誤、計算錯誤
法律依據
第232條
救濟形式
裁定更正
期限
隨時得為之
管轄
原審法院

appeal

處理對象
已裁判但內容不利
法律依據
第二審上訴章
救濟形式
上訴
期限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管轄
上級審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58条(裁判の脱漏・追加判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2조(재판의 누락·추가판결)
德國ZPO § 321(Urteilsergänzung,判決補充,保留兩週聲請期限)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63(omission de statuer,補充裁判)
美國Fed. R. Civ. P. 59(e) / 60(a)(功能性近似:遺漏事項之補正,無直接對應之補充判決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或鈔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   第三人釋明已得當事人同意,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審判長許可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341130 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920114 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者,該部分應仍繫屬於法院,法院就該脫漏部分,仍有續行審判之義務,即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而當事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自亦得聲請法院補充裁判,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於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而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補充判決者,依實務上之見解,固認為該脫漏部分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當事人可重新起訴。惟如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者,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頗鉅。且於第二、三審裁判有脫漏時,就該脫落部分不得重行起訴,如當事人未於該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就該部分將無從獲得救濟,爰將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   三、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而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自應由上訴審法院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故增列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或鈔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或節本。   第三人釋明已得當事人同意,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審判長許可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341130 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0920114 修正)

一、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者,該部分應仍繫屬於法院,法院就該脫漏部分,仍有續行審判之義務,即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而當事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自亦得聲請法院補充裁判,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於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而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補充判決者,依實務上之見解,固認為該脫漏部分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當事人可重新起訴。惟如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者,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頗鉅。且於第二、三審裁判有脫漏時,就該脫落部分不得重行起訴,如當事人未於該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就該部分將無從獲得救濟,爰將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   三、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而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自應由上訴審法院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故增列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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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