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判決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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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92年修法後已無聲請期限限制。
Q · 判決漏判我一部分請求,怎麼辦?
可聲請補充判決,現行法無期限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部分仍繫屬於原法院,與「敗訴」(有裁判但不利)不同,無須上訴。92年修法刪除原本20日不變期間,現行法無聲請期限,但實務上越早聲請、法院記憶越清晰,補判品質越高。
深度解讀
你打了一場官司,法官判你贏了,但你翻開判決書仔細一看,發現你請求的三筆賠償金額裡,法官只判了兩筆,第三筆根本沒提。這不是法官覺得你不該拿,而是法官「忘了判」。法律術語叫「脫漏」。這種情況比你想的常見得多,尤其在訴訟標的複雜、請求項目很多的案件裡。過去的法律要求你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聲請補充,逾期就視為訴訟繫屬消滅,等於你白白丟掉一整塊請求權。92年修法把這個20天的炸彈拆掉了,現在沒有期限限制,法院甚至可以自己發現脫漏後依職權補判。但問題是:法院很少自己發現。所以你如果不主動檢查、不主動聲請,那筆被漏掉的錢可能就真的人間蒸發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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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