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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期間之伸長或縮短)

  1. 1.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2. 2.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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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一般期間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由法院裁定;但法定不變期間不得變動。

Q · 法院給的期限可以聲請延長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如補提書狀、提出證據的期限),只要有重大理由就能聲請伸長或縮短,由法院裁定;審判長所定的期間則由審判長裁定。但法定不變期間(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一秒都不能延,這是本條但書畫下的硬底線。

白話解讀

法院給你的每一個期限,背後都有一條分界線:有些可以談,有些完全不能碰。這條法律劃的就是這條線。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例如補提書狀的期限、提出證據的期限),只要你有「重大理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或縮短。但法律明文寫死的「不變期間」(例如上訴 20 天、抗告 10 天),一秒都不能動。問題在於:大部分人不知道哪些期限可以談,哪些不能。結果要嘛浪費時間去求延長一個根本不可能延長的上訴期限,要嘛在可以爭取更多準備時間的場合,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路而倉促應對。知不知道這條分界線在哪裡,直接決定你在訴訟中有多少呼吸空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為期間伸縮規範,將訴訟期間區分為兩類: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有重大理由時得經裁定伸長或縮短;以及法律明定的『不變期間』,任何情況都不得變動,藉此在訴訟效率與當事人準備權之間劃出分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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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16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訴訟期間的伸長與縮短,把期間分成可調整的一般期間與不能動的不變期間兩類。

Q2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文寫死、不得延長的期間,例如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遲誤只能走第 164 條回復原狀。

Q3聲請延長期間要什麼理由?

要有『重大理由』,如等待機關核發文件、鑑定未完成、對方遲延提供資料,並附佐證,『我很忙』不算。

Q4誰來決定要不要伸長或縮短?

原則由法院裁定;若該期間是審判長所定,則由審判長裁定。

Q5法院不准延長可以抗告嗎?

不能,依第 160 條期日期間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可在上訴時主張原審程序瑕疵。

Q6聲請延長要在期限到之前還是之後?

務必在期限屆滿前提出,過了期限再求延長,法院通常不會准。

Q7上訴期間能不能聲請延長?

不能,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本條但書明確排除,只能在期限內完成或事後看回復原狀。

Q8對方聲請縮短我的期間,我能反對嗎?

可以,你有權表示意見,法院須審酌重大理由才能縮短,不是對方說了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不變期間法院/審判長指定期間
例子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期間補提書狀、提出證據、補正、準備程序期限
能否伸縮不可,本條但書排除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決定者法律明定(不可調整)法院裁定/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遲誤救濟第 164 條回復原狀得事前聲請延長,事後較難補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96 条(期間の伸縮及び付加期間)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2조(기간의 신축, 부가기간)
🇩🇪 德國ZPO § 224(Fristverlängerung und -verkürzung)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b)(Extending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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