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期間之伸長或縮短)
- 1.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 2.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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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一般期間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由法院裁定;但法定不變期間不得變動。
Q · 法院給的期限可以聲請延長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如補提書狀、提出證據的期限),只要有重大理由就能聲請伸長或縮短,由法院裁定;審判長所定的期間則由審判長裁定。但法定不變期間(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一秒都不能延,這是本條但書畫下的硬底線。
白話解讀
法院給你的每一個期限,背後都有一條分界線:有些可以談,有些完全不能碰。這條法律劃的就是這條線。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例如補提書狀的期限、提出證據的期限),只要你有「重大理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或縮短。但法律明文寫死的「不變期間」(例如上訴 20 天、抗告 10 天),一秒都不能動。問題在於:大部分人不知道哪些期限可以談,哪些不能。結果要嘛浪費時間去求延長一個根本不可能延長的上訴期限,要嘛在可以爭取更多準備時間的場合,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路而倉促應對。知不知道這條分界線在哪裡,直接決定你在訴訟中有多少呼吸空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為期間伸縮規範,將訴訟期間區分為兩類:法院或審判長指定的『一般期間』,有重大理由時得經裁定伸長或縮短;以及法律明定的『不變期間』,任何情況都不得變動,藉此在訴訟效率與當事人準備權之間劃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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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6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訴訟期間的伸長與縮短,把期間分成可調整的一般期間與不能動的不變期間兩類。
Q2什麼是不變期間?▾
法律明文寫死、不得延長的期間,例如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遲誤只能走第 164 條回復原狀。
Q3聲請延長期間要什麼理由?▾
要有『重大理由』,如等待機關核發文件、鑑定未完成、對方遲延提供資料,並附佐證,『我很忙』不算。
Q4誰來決定要不要伸長或縮短?▾
原則由法院裁定;若該期間是審判長所定,則由審判長裁定。
Q5法院不准延長可以抗告嗎?▾
不能,依第 160 條期日期間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可在上訴時主張原審程序瑕疵。
Q6聲請延長要在期限到之前還是之後?▾
務必在期限屆滿前提出,過了期限再求延長,法院通常不會准。
Q7上訴期間能不能聲請延長?▾
不能,上訴期間是不變期間,本條但書明確排除,只能在期限內完成或事後看回復原狀。
Q8對方聲請縮短我的期間,我能反對嗎?▾
可以,你有權表示意見,法院須審酌重大理由才能縮短,不是對方說了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不變期間 | 法院/審判長指定期間 |
|---|---|---|
| 例子 | 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期間 | 補提書狀、提出證據、補正、準備程序期限 |
| 能否伸縮 | 不可,本條但書排除 | 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 |
| 決定者 | 法律明定(不可調整) | 法院裁定/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
| 遲誤救濟 | 第 164 條回復原狀 | 得事前聲請延長,事後較難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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