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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裁定羈束力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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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即生羈束力,法院不得自行變更,但指揮訴訟之裁定為例外得隨時改。

Q · 法官做的裁定還能反悔修改嗎?

宣示或送達後不能,但指揮訴訟裁定可隨時改

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裁定一經宣示,或未宣示者經公告、送達後,做成裁定的法院、審判長、受命或受託法官即受羈束,不能自行撤回或變更,只能透過抗告等法定程序救濟。但「指揮訴訟」性質的裁定(如指定開庭期日、命補正文件、延長補繳期限)屬例外,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隨時變更。

深度解讀

法官做了一個裁定,能不能反悔?答案藏在這條裡。裁定一旦宣示(當庭唸出來),做這個裁定的法院或法官就被自己綁住了,不能隨便撤回或更改。沒有宣示的裁定,一旦公告或送達給你,效果也一樣。這叫「羈束力」,白話說就是法院對自己下的決定要負責。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是「指揮訴訟」的裁定(比如決定下次開庭日期、命補正文件),法院可以隨時改。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當你收到一個對你有利的裁定,只要它已經送達,對方要翻盤就只能走上訴或抗告程序,法院不能自己偷偷改掉。反過來說,對你不利的裁定送達後,你也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抗告,否則它就定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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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