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609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9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相關裁定的救濟途徑,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移由該法規範。要挑戰監護宣告,應查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這條原本規定宣告監護的裁定不得抗告,家屬若要推翻只能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改走非訟程序,救濟管道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本條走入歷史。現在要挑戰監護宣告,查的是家事事件法不是這裡。
民事訴訟法第60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十編公示催告與人事訴訟程序章。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後,監護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以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向就禁治產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為使文義更明確,將第二項文字酌予調整。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向就禁治產之聲請曾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二、為使文義更明確,將第二項文字酌予調整。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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