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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字第 282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

主旨

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二一六五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亦著有明文。故聲請禁治產宣告之當事人亦得依上揭規定,請求為裁定之法院付與確定證明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字第 282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