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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44405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
主旨
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九三二七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八二八六號函略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報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亦著有明文。故聲請禁治產宣告之當事人亦得依上揭規定,請求為裁定之法院付對確定證明書。」是以,宣告禁治產裁定之確定,無待於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證明。至於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究應依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抑或依裁定確定證明書,因涉戶籍登記作業,請 貴部本於權責決定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四 承辦人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 秘台廳字第二八二八六號主 旨:關於法院宣告禁治產之民事裁定是否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二一六五號函。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亦著有明文。故聲請禁治產宣告之當事人亦得依上揭規定,請求為裁定之法院付與確定證明書。